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穆某某訴汪某、中國某某財保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30閱讀量:(1830)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某某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新民初字第50號
原告穆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住滄州市運河區。
委托代理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男,漢族,****年**月**日生,住重慶市萬州區。
委托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某某路61號。
負責人高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穆某某與被告汪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汪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7月18日,被告汪某駕駛津DMX022號小型轎車沿某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某某大道輸油管理處路口處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原告相撞,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另查被告汪某所駕事故車輛津DMX022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30855.46元,并由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滄公交認字(2013)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各一份;
2、滄州市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75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3、某某義肢矯型器(北京)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出具的(2014)假鑒字第0527號假肢安裝鑒定意見書;
4、滄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明細匯總單,醫療費票據;
5、原告誤工證明、三個月工資表、勞動合同、原告工作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6、原告護理人李某某、穆某某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7、交通費、鑒定費票據;
8、原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及身份信息證明。
被告汪某辯稱,其已為原告墊付20000元醫療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汪某按百分之五十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辯稱,其同意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超出部分其同意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百分之五十比例承擔。對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由其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汪某駕駛津DMX022號小型轎車沿某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某某大道輸油管理處路口處時與由東向南左轉彎的原告穆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事故致原告穆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經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2013)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穆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滄州市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75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穆某某傷殘等級為六級、九級,營養期為120至150日,護理期為150日至18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一人護理),后續治療費為3萬元。原告經某某義肢矯型器(北京)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出具的(2014)假鑒字第0527號假肢安裝鑒定意見書鑒定,穆某某安裝小腿假肢BK6240費用為22460元,該款假肢使用年限為5年,每年約需假肢總價7%的維修配件費,裝配期需20天,費用為一人一天35元。事故發生后,原告救治于滄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109天,花費醫療費共計142162.25元。被告汪某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萬元。
另查明,被告汪某所駕事故車輛津DMX022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內。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萬元。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及滄州市運河區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穆某某父母為穆某某、穆某某,穆某某、穆某某為其兄妹,穆某某為其兒子。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假肢安裝鑒定意見書,交強險保險單,商業險保單,滄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明細匯總單,住院費票據,墊付醫藥費收條,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某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汪某違反《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且負事故同等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所駕津DMX022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50%的比例予以賠償,超出商業三者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汪某承擔,承擔比例為50%。
原告主張醫療費142162.6元,并提交了滄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明細分類匯總單,住院費票據等證據予以佐證,但其提供證據證實的醫療費用僅為142162.25元,故本院認定原告醫療費用為142162.25元。
原告主張后續治療費3萬元,經滄州市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后續治療費用為3萬元,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住院109天,主張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計算,共計5450元,其主張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消費狀況,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經滄州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營養期為120日至150日,根據原告傷情本院酌定為140天,但原告主張營養費每天50元,標準過高,根據原告受傷及治療情況,本院酌定營養費按每天30元計算,營養費共計4200元。
經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六級、九級,根據《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已構成傷殘,其傷情決定其不能于短時間內恢復并參加工作,故其誤工期應自事故發生之日(2013年7月18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2014年5月13日),共計299天。原告提交了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工作單位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等證據欲證明其月工資為3300元,但其并未能提供繳納勞動、醫療保險的繳費憑證予以佐證,故其誤工費標準應按2013年河北省租賃與商務服務業平均工資37635元計算,計算方法為37635元除以365天乘以299天。數額為30830元。
經滄州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護理期為150日至180日,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一人護理。根據原告提交的病例及診斷證明,本院酌定原告護理期為170日(其中住院護理109天,出院護理61天)。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其妻子李某某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等證據欲證明李某某工資為每月2400元,但其并未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護理人李某某住院期間109天的護理費標準應按2013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計算,計算方法為42532元除以365天乘以109天,數額為12701元。李某某出院期間61天的護理費標準應按2013年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13664元計算,計算方法為13664元除以365天乘以61天,數額為2284元。故護理人李某某護理費共計14985元。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其兄穆某某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等證據欲證明其工資為每月3300元,但其并未能提供醫療保險等繳費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其護理費標準應按2013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計算,計算方法為42532元除以365天乘以109天,數額為12701元。故護理費共計27686元。
經某某義肢矯型器(北京)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出具的(2014)假鑒字第0527號假肢安裝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安裝假肢費用為一次22460元,每5年更換一次,假肢使用期間每年需假肢總價7%的維修配件費,即1572.2元,假肢裝配費為每次700元(計算方法為裝配期20天乘以35元/每天)。被告汪某辯稱,對此鑒定意見書有異議,但該鑒定意見書是經本院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程序,且被告汪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否定該鑒定意見書,故對被告此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275112.4元,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由被告支付至原告74周歲止,共計更換8次。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主張更換次數過高,本院認定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期限應按20年計算,共計安裝4次,若原告后續仍需更換,可于更換時另行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權利。故原告安裝假肢費用計算方法為22460元乘以4次,數額為89840元。假肢維修費用為22460元乘以7%乘以20年,數額為31444元。裝配期費用為20天乘以35元/每天乘以4次,數額為2800元。原告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124084元。
原告傷情經鑒定為六級、九級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2013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9102元,本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原告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9102元乘以20年乘以傷殘系數55%,數額為100122元。
原告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69160.8元。被告汪某辯稱,根據﹤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被撫養人生活費已經取消,不應予以支持。本院認為,﹤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并未明確表明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是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項下一并計算,故本院對被告汪某此項辯稱不予采納。原告父親穆某某,1951年3月15日生,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2013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134元,計算17年,計算方法為6134元乘以17年乘以傷殘系數55%再除以兄妹3人,數額為19118元。原告母親穆某某,1951年1月5日生,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計算17年,計算標準及方法同原告父親穆某某,數額為19118元。原告兒子穆某某,2012年7月25日生,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2013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134元,計算16年,計算方法為6134元乘以16年乘以傷殘系數55%再除以父母兩人,數額為26989.6元。故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65225.6元。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主張過高,本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3000元。
原告主張鑒定費500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鑒定費票據,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但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交通費150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交通費票據予以佐證,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原告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142162.25元,后續治療費3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50元,營養費4200元,誤工費30830元,護理費27686元,殘疾賠償金165347.6元(其中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124084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3000元,共計569259.85元。
損失的具體分配如下: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81812.25元,應首先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50%的比例賠償85906.13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7447.6元,應首先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110000元,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50%的比例賠償14093.87元,超出商業三者險的部分由被告汪某承擔124629.93元,被告汪某已為原告穆某某墊付2萬元。
故依據《中華某某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穆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
二、被告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穆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4629.93元。
本案訴訟費8909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擔2857元,被告汪某承擔2591元,原告穆某某承擔34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 判 長 顧 崢
某某陪審員 張 杰
某某陪審員 孫智坤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馮 琦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