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陳某某、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02閱讀量:(1439)
安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00176號
原告宋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子彬,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許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磊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子彬到庭,被告陳某某、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2012年2月6日,被告陳某某以經營摩托生意為由,從原告處借現金188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被告陳某某在2013年1月份償還過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還剩余借款。被告許某某在原告向被告陳某某出借借款時是被告陳某某的妻子,依法應當對婚姻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680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從2013年2月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陳某某未答辯。
被告許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6日,被告陳某某從原告宋某某處借現金人民幣18800元。被告于當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借條今借到宋某某現金壹萬捌仟捌百元正(18800)。用期1年。借款人:陳某某經手人宋某某2012、2、6日”。2013年1月份左右,被告陳某某曾經還過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借款16800元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還款,被告至今未還。被告陳某某和被告許某某在被告陳某某從原告處借款時是夫妻關系,二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在安陽縣民政局協議離婚。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據一份、二被告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可以證實,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從原告處借款18800元,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陳某某出具的借據一份予以證實,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已屆滿,原告稱被告陳某某之前還過2000元,被告陳某某仍欠原告借款16800元,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已屆滿,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6800元,原告的該項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該筆借款系被告陳某某和被告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被告陳某某所借,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共同償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許某某亦承擔償還借款義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據中約定有還款期限,被告逾期未還,被告應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原告利息。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6800元,并從2013年2月6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元,減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陳某某、許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宋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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