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徐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2708)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衛民初字第206號
原告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告楊某某和被告徐某某于2013年開始交往,交往后不久即于2013年9月30在新華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至今無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楹笤姘l現雙方性格不合,常因瑣事生氣、吵架。原告自2014年11月14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我和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存款50000元。
被告徐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和原告是同學,有較深感情基礎,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多次去原告家拜訪,勸其回家,被告很珍惜這次婚姻,認為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較穩定,偶爾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及開庭筆錄在案為憑,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核,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雖因家務瑣事生氣、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雙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為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穩定,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石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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