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768)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雁民初字第07242號
原告:陜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漢族,
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公司。
負責人:金某某,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成龍,陜西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陜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陜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陜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元,本院減半收取215元后,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吳海鵬
人民陪審員 張津立
人民陪審員 王建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方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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