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934)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未民初字第05009號
原告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鈺,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蘇小軍、劉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按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訴稱,其與被告蘭公寶于1993年2月8日登記結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子蘭某甲,婚初雙方感情較好。后于2004年年底開始,雙方因感情不和經常產生矛盾,致關系不睦,現其認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蘭某某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譚某某與被告蘭某某自由戀愛相識,于1993年2月8日登記結婚。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并于1993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蘭某甲。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產生矛盾,致關系不睦。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離婚,形成訴訟。訴訟中,經詢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因被告未到庭應訴,致調解不能成立。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原告譚某某與被告蘭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較好,應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在所難免,只要雙方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加強溝通,增進互相理解與信任,雙方的矛盾能夠化解或避免。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現原告譚某某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譚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承擔(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銳
代理審判員 白 鋒
人民陪審員 林景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丁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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