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某與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勞動仲裁案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482)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金牛執裁字第16號
申請執行人陶某某,男,漢族,住重慶市忠縣。
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財福,四川蜀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漢族。公司員工。
陶某某與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勞動仲裁一案,陶某某依據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勞人仲委裁字(2014)第733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執行異議申請書。
經審查,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執行異議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四川某某勞務有限公司撤回執行異議。
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徐燕華
審判員 廖群艷
審判員 游 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邵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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