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414)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菏牡商初字第27號
原告:王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青,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農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效春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6月15日,我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被告出售給我熱印機、剪板機、氣泵、愛普生打印機各一臺,被告負責安裝調試,并將操作流程、技術要點傳授給我,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我按照約定將設備款41000元分兩次支付給了被告,但被告設備運到后,一直運轉不正常,無法使用,我多次聯系被告要求退貨,而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我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我設備款4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訴稱不實。在簽訂協議當天,原告支付我定金20000元,2014年6月28日,我雇一輛廂貨車將設備運送給了原告,當天上午進行安裝調試,吃過午飯做出成品,證明設備是運行正常的。然后我又將操作流程教給原告,后原告在銀行下午將要下班時取出尾款21000元支付給了我,我又將技術要點、操作流程重復講給原告一遍,原告當時能獨立操作,就同意我回來了。原告說我出售的設備運行不正常沒有道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原告王某某(甲方)與被告李某某(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內容為: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現就甲方向乙方定的金屬影像設備達成如下協議:一、設備詳單:80×16cm熱轉印機剪板機,無油靜音氣泵,愛普生7908二手打印機各一臺。二、交貨日期: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三、設備安裝調試:乙方將設備交付甲方后,負責安裝調試,并將操作流程技術要點傳授給甲方,保證各設備正常運行。四、設備款項:41000元,大寫肆萬壹仟元整。五、付款方式:協議簽訂時甲方向乙方首付20000元,剩余尾款待設備運至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望共同遵守。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支付被告設備首付款20000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將影像設備運至原告處交付給原告,同時進行了設備安裝調試,原告于當天(2014年6月28日)將設備尾款21000元支付給了被告。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在卷佐證,且經過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了熱轉印機剪板機等金屬影像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將設備運至原告處安裝調試正常運行后,原告將設備余款支付給了被告,原、被告雙方對該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以被告交付的設備沒有合格產品證書,質量不合格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設備款,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退還設備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返還設備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25元,減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效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 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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