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172)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日開民保字第97號
申請人:日照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東港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山東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開發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長。
申請人日照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糾紛,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且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日照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其保全請求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山東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魯L×××××號牌汽車一輛。查封期間,未經本院允許,不準買賣、贈與、抵押、典當、租賃、質押等。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王 寧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恒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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