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860)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岱民初字第2779號
原告孫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傳順,山東興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列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孫浩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性格差異較大,婚后雙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9月開始,雙方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辯稱;我與原告結婚屬于兩廂情愿。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和睦。在海南生活期間,雙方始終生活在一起,從未分居過。前段時間原告回海南,我給他買的火車票,并將其送上車。夫妻生活期間,雙方難免因瑣事發生爭議,但為了家庭、孩子,每次都是和解而終。現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11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孫浩博,現隨被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好。原告于2007年去海南工作至今。被告曾于2008年5月1日去海南與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分居生活。婚后購置共同財產雪鐵龍轎車(瓊A×××××)一輛、冰箱、洗衣機、電磁爐各一臺、筆記本一臺、空調一臺、電視機一臺、熱水器一臺、沙發三個。雙方婚后無債權。
庭審時,原告陳述因買車借朋友現金5萬元,借父母8萬元,被告的弟弟因買房借原告3萬元,被告不認可,雙方均未提供證據。
案經調解,由于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未果。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陳述、婚后財產清單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好,雙方應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現原告的離婚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對婚后共同債務陳述不一致,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開華
人民陪審員 楊圣美
人民陪審員 唐曉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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