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王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2085)
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0073號
原告呂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蓮花,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錢步國,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人身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錢步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訴稱:其與王某某、案外人陳X原系室友,2013年2月26日凌晨一點左右,王某某與陳X因矛盾發生打斗,在其勸架過程中,被王某某手中的菜刀傷及右手拇指及中指,其遂至無錫華清醫院、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治療。后多次找王某某協商賠償事宜,王某某支付了8000元賠償款后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賠償醫療費157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交通費204元、誤工費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王某某在答辯期內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在無錫市新區菱湖大道XXXXX園2號樓宿舍內,王某某因瑣事與同宿舍其他人發生糾紛過程中持刀將呂某某砍傷,后呂某某被送至無錫華清醫院治療,住院1天。2月27日,呂某某轉至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治療,住院5天,花費醫療費1279.05元。此后復查過程中又花費治療費用300元。訴訟中,經呂某某申請,本院委托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誤工期60天。王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支付了呂某某賠償款8000元。
以上事實,由呂某某提供的接處警記錄、病歷2本、出院記錄2份、醫療費票據2份、錫中西醫司(2014)臨鑒字第5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關于誤工費,呂某某提供了其受傷前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及工資打卡明細,證明其月收入為6000元,但其提交的工資打卡明細上顯示的其受傷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028.75元/月,受傷后的月工資為1296.22元,故誤工費損失應為每月3732.53元。
關于交通費,呂某某提供了票據2張證明其交通費損失為204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呂某某受傷系王某某所致有接處警記錄、病歷等證據予以證明,故王某某應對呂某某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呂某某主張的醫療費1579.05元,有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與其住院天數相符,相關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主張的交通費偏高,本院根據呂某某的就診情況,酌定交通費為150元;主張的誤工費與其實際的誤工損失不符,應當按其實際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標準計算2個月的誤工損失為7465.06元。故王某某應賠償呂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9314.11元。扣除王某某已經支付了8000元,王某某還需支付1314.11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賠償呂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314.1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公告費828.20元,鑒定費1160元,合計2388.20元(此款已由呂某某預交),由王某某負擔(呂某某同意其預交的費用2388.20元由王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王某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呂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任 璐
代理審判員 郭瑩華
人民陪審員 秦迪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狄春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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