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夏某與盧某甲離婚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892)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揚民初字第186號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白寅虎,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甲。
原告夏某與被告盧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國元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寅虎、被告盧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某訴稱: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楹蟊R某甲有大男子主義思想,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有時盧某甲還動手打人,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現要求與盧某甲離婚,婚生子盧某乙由夏某撫養,由盧某甲承擔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盧某甲辯稱:夏某所述不是事實,雙方只是為了一些生活瑣事才發生爭吵,其從來沒有打過夏某。其與夏某的夫妻感情很好,同時為了兒子考慮,故不同意與夏某離婚。
經審理查明:夏某與盧某甲于1998年在無錫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2002年3月20日生兒子盧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雙方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夏某遂于2015年4月訴訟來院,要求與盧某甲離婚。經本院調解,雙方意見不一,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院對夏某與盧某甲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認為夏某與盧某甲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雙方今后能互諒互讓,遇事多溝通,珍惜夫妻感情。鑒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夏某與盧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120元(已由夏某預交),由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1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5)
審判員 張國元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馮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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