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585)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沙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男,住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梁成昆,遼寧裕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2102200110278280。
被告人趙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大連市西崗區。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林,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2102201010620941。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4)7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孫景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成昆、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張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經查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傷情并非被告人持刀造成。經查,被告人在與被害人廝打中持刀的事實存在,故該辯護意見,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結合住院病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住院治療本次傷情所花費的醫療費合理,以單據為準,可以支持;其實際支出的鑒定費840元,以單據為準,可以支持;關于護理費、誤工費,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原因,致使鑒定機構沒有作出鑒定意見,現無法作出合理部分的判斷,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趙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住院醫療費28071.34元、鑒定費840元;共計人民幣28911.34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閻承寰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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