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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于某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馮某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謝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達治,黑龍江百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華,黑龍江百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趙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力,黑龍江徐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聶某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工人。
再審申請人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謝某某、于某某、趙某某、聶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齊民一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于 某某申請再審稱:一、2005年11月11日,于某某與謝某某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案中所涉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2007年3月28日、4月10日于某某兩 次同武晶華、潘麗穎、蘇靜、陳立忠四位證人到無照房屋處向趙某某的哥哥趙紅印出示了于某某與謝某某的離婚協議主張權利,四位證人在一審時已出庭作證,能夠 印證趙某某在2007年5月9日房屋交易時知曉該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二、謝某某在二審庭審時自認在房屋交易時將離婚協議書交給了趙某某,再次印證在房 屋交易時趙某某知曉該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三、案中所涉的有照房屋產權人為謝某某,在房屋交易前于某某收取定金,在房屋交易時謝某某卻出示了于某某的授 權委托書,亦能印證趙某某知曉離婚協議約定有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四、梁浩、呂長江等證人在一審法院調查時證實:2009年11月 末于某某多次拿刀到于某某辦公室吵鬧,并把辦公用品摔壞。于某某是在于某某拿著裝有汽油的飲料瓶的脅迫下才簽訂的父女協議,該協議不構成對于某某出賣無照 房屋的追認。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于某某依法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謝某某提交書面意見認為:一、趙某某在房屋交易時不知道案 中所涉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趙某某只須查看有照房屋及土地的登記權利人后即可進行房產交易。于某某主張其于2007年3月28日和4月10日兩次向趙某 某的哥哥出示離婚協議與事實不符,且不能證明趙某某知曉該離婚協議。按照房隨地走的交易規則,于某某主張無照房屋獨立于有照房屋于法無據,趙某某購買房屋 構成善意取得。二、在簽署父女協議時不存在脅迫行為,于某某提交的聯名證人證言顯示該協議有于某某不追究于某某賣房責任的條款,該協議合法有效。一、二審 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于某某提交書面意見認為:一、案中所涉的有照房屋登記在謝某某名下,無照房屋土地使用證載明 使用權利人為謝某某,趙某某有理由相信謝某某有權處分無照房屋。于某某為支付于某某學費而同意將無照房屋出賣,事后又簽署父女協議予以追認,該房屋已過戶 至趙某某名下,趙某某構成善意取得。二、父女協議不存在任何脅迫行為,于某某也沒有證據證實脅迫行為存在,更沒有證據證實對于某某賣房一事不追究是在簽協 議之后填寫,于某某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協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趙某 某、聶某某提交書面意見認為:一、于某某所稱其于2007年3月和4月間帶人到無照房屋向趙某某的哥哥主張權利與事實不符,趙某某的哥哥從來沒向趙某某轉 達過上述內容。二、趙某某、聶某某與謝某某系多年鄰居,從來沒有見過于某某,在買房前趙某某、聶某某仔細查看了謝某某的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并共同到 相關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趙某某、聶某某有理由相信謝某某對無照房屋有處分權。三、于某某自認其于2009年11月才到無照房屋張貼告示,印證趙某某、聶 某某在購買無照房屋時不知情,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善意第三人。四、趙某某、聶某某在買房時不知道有委托書或授權證明及父女協議,是在訴訟中才知曉。該父女協 議是對于某某賣房一事進行追認,請求駁回于某某再審申請。
本院審查查明:于某某提交的“說明材料”載明:于某某去吉林藝術學院上學,從 2005年至2008年共4年,上學期間發生的學費主要是通過中國銀行郵寄,學費從2005年11月開始支付至2007年7月7日。于某某在答辯狀中主張 其向于某某索要學費,于某某同意將無照房屋賣掉頂學費。于某某在審查時自認對案中所涉房屋價款是否合理不作為再審理由。
本院認為:一、 2007年5月9日,趙某某與謝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主要內容為趙某某購買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林青委171組主房面積41.86平方米和院心房面 積42平方米(無房照)。因有照房屋及土地證均登記在謝某某名下,謝某某在此房居住,并對院心無照房屋進行管理使用,謝某某出售房屋是整體出售,故趙某某 有理由相信出賣人謝某某對無照房屋有處分權。于某某雖舉示了四位證人證言擬證實其于2007年3月28日、4月10日兩次到無照房屋處向趙某某的哥哥趙紅 印主張權利,但未證實向趙某某主張權利,故該證據不能證明趙某某在房屋交易時知曉該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二、謝某某雖然在二審庭審時自認在房屋交易時將 離婚協議書交給了趙某某,但趙某某對此予以否認,因趙某某已知曉有照房屋及土地證均登記在謝某某名下,而在房屋交易中離婚協議不是法律規定的購買人必須注 意的范圍,故謝某某的自認亦不能證明趙某某在房屋交易時知曉該無照房屋為于某某所有。三、于某某提供一把刀照片不能證明該刀系于某某持有,且證人王艷萍、 鄧延龍均證實于某某沒拿刀,拿著飲料瓶。呂長江雖證實11月2日于某某拿刀到于某某單位,但其也證實沒見到簽訂協議之事。梁皓證實于某某及其母親去于某某 單位多次,但也證實簽訂父女協議細節他不清楚。另外,在于某某起訴時提供的聯名證言載明“父女協議中有對于某某賣房之事不再追究”字樣,而于某某在法定期 限內未對該協議行使撤銷權,故二審判決認定父女協議是對于某某出賣無照房屋的追認并無不當。四、案中所涉有照房屋與無照房屋整體出售價格為68000元, 于某某在審查時對房屋價款是否合理不作為再審理由,印證該房屋系以合理價款轉讓。趙某某按照協議約定,向謝某某交付購房款68000元后,辦理了房屋變更 登記,故二審判決認定趙某某購買該房屋屬于善意取得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
綜上,于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張燕明
代理審判員 付向成
代理審判員 孫立偉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付茂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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