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31閱讀量:(2910)
雖然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但是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離婚案件經過法院調解后,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結果:
一、調解和好
雙方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原告撤回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此種情況不需要發給調解書,但要將調解的筆錄存檔。
做好調解你需要方法得當 → 《離婚調解的方法》
二、調解離婚
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方離婚轉化為雙方自愿離婚。人民法院應按照協議離婚的內容制作調解協議書,發給雙方收執。離婚調解書送達后,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的依據。
三、調解不成
調解不成,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也可能是當事人雖然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該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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