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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郴民一終字第1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鄧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雷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雷某某。
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鐵良,湖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樊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存道,郴州市北湖區民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某某。
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與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及上訴人曾某某因生命權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2014)郴蘇民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鐵良,上訴人陳某某及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朱存道,上訴人曾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樊某某、陳某某在郴州市蘇仙區棲鳳渡鎮原棲鳳渡供銷社開辦了自家旅社,有時會容留賣淫女帶嫖娼者到其旅社里開房賣淫,并收取賣淫女給予的5元錢開房費,曾某某在樊某某、陳某某的這家旅社里賣淫過。2012年9月4日上午9時許,曾某某在樊某某、陳某某開辦的這家旅社房間里準備接待雷翔周時,雷翔周突發疾病,不省人事。曾某某馬上告訴樊某某,樊某某上前查看了雷翔周的情況,并試圖掐人中急救,但未成功。樊某某馬上到棲鳳渡醫院叫醫生,曾某某也叫來一名衛生院的醫生到現場對雷翔周進行診斷,兩位醫生都診斷雷翔周已死亡。樊某某電話報警,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區分局棲鳳渡派出所出警到現場,通知了雷翔周家屬到場,并對樊某某、陳某某和曾某某進行了調查,確認雷翔周是在準備嫖娼時突發疾病死亡。雷某某作為雷翔周的家屬代表出具了書面材料,認可公安機關確認的死因,并要求不進行尸體解剖檢驗。隨后郴州市蘇仙區公安分局對樊某某容留婦女賣淫的行為作出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樊某某和曾某某均被處十日行政拘留。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以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共同賠償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共計774,246元,本案訴訟費由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負擔。
另查明,雷翔周出生于1949年7月23日,生前系郴州市蘇仙區林業局退休職工。鄧某某系雷翔周的妻子,無業,隨雷翔周一起生活。
原審法院認為:雷翔周前往樊某某、陳某某開設的旅社內,目的是準備與曾某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由于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經查實雷翔周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引起,其嫖娼行為是誘因,且雷翔周還未實施嫖娼行為就發病身亡,故雷翔周的死亡主要責任在其自身,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對本案的引起只起到部分作用,應承擔次要責任。雷翔周和樊某某、陳某某以及曾某某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70%:15%:15%。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在本案中的的經濟損失包括:1、死亡賠償金: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年×17年=398,038元;2、被扶養人生活費(鄧某某):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5,887元/年×18年=285,966元;3、喪葬費:2013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658元×6個月=21,948元。上述三項合計705,952元,由樊某某、陳某某承擔705,952元×15%=105,892.8元,曾某某承擔705,952元×15%=105,892.8元,剩余部分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自行承擔。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限被告樊某某、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105,892.8元。二、限被告曾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105,892.8元。如果被告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1,542.46元,由被告樊某某、陳某某承擔1578.65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擔1578.65元,由原告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承擔8385.16元。”
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樊某某、陳某某和曾某某承擔責任的比例過低,樊某某、陳某某和曾某某至少應當承擔60%的責任,故請求將原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為由樊某某、陳某某和曾某某各給付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211,785.6元,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負擔。
樊某某、陳某某針對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上訴答辯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曾某某針對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上訴答辯稱,曾某某在房間外面看見死者雷翔周倒下去,曾某某并沒有碰過雷翔周,雷翔周的死亡與曾某某沒有關系,曾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樊某某、陳某某亦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駁回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對樊某某、陳某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一、原審判決認定樊某某、陳某某承擔雷翔周死亡的誘因責任錯誤。樊某某、陳某某沒有通過任何手段引誘雷翔周來旅社嫖娼,也沒有收取雷翔周任何費用,雷翔周在樊某某、陳某某開設的旅社內,尚未實施嫖娼行為就突發疾病死亡與樊某某、陳某某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二、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沒有資格享受雙重賠償。雷翔周是郴州市蘇仙區林業局的退休干部,屬于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現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還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屬于重復賠償。三、原審判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錯誤。鄧某某家住在郴州市蘇仙區棲鳳渡鎮莊門村,系農村戶口,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為118,962元(6609元/年×18年)。另外,鄧某某除了其夫負有扶養義務,其子雷某某、雷某某對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鄧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為39,654元(118,962元÷3)。四、本案定性錯誤。所謂生命權糾紛是指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糾紛,本案雷翔周是因突發疾病死亡,并非遭受他人侵害死亡,故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定為生命權糾紛是錯誤的。五、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針對樊某某、陳某某的上訴答辯稱:一、樊某某、陳某某稱原審判決認定樊某某、陳某某承擔雷翔周死亡的誘因責任錯誤,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雷翔周回棲鳳渡只有一個月,不可能知道樊某某家可以嫖娼,樊某某系引誘雷翔周去旅社嫖娼。另外雷翔周是在嫖娼的過程中死亡的。二、樊某某、陳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享受了雙重賠償,也沒有提供禁止享受雙重賠償的法律依據。三、鄧某某是城市戶口,不是農村戶口,原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正確。子女在父母無法自立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如果雷翔周還在世的話,雷翔周的退休金可以扶養鄧某某,不需要子女贍養。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賠償比例過低。
曾某某對樊某某、陳某某的上訴無異議。
曾某某亦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駁回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對曾某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一、曾某某到樊某某的旅社房間門外就已經發現雷翔周發病在床,全身抽搐,曾某某立即叫來樊某某夫婦,并叫來醫護人員對其進行搶救。由此可見,死者雷翔周的死與曾某某沒有任何關系,原審判決認定嫖娼行為系誘因錯誤。二、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沒有資格享受雙重賠償。雷翔周是郴州市蘇仙區林業局的退休干部,屬于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現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還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屬于重復賠償。三、本案定性錯誤。所謂生命權糾紛是指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糾紛,本案雷翔周是因突發疾病死亡,并非遭受他人侵害死亡,故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定為生命權糾紛是錯誤的。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針對曾某某的上訴答辯稱:雷翔周與曾某某進行了賣淫嫖娼行為,曾某某應當承擔責任。其他意見與針對樊某某、陳某某上訴的答辯意見一致。
樊某某、陳某某對曾某某的上訴無異議。
樊某某、陳某某為證明其上訴主張,向本院提交兩份證據:
1、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湘人社發(2013)86號文件《關于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病死亡的按規定是5000元的喪葬費用,已經發給了雷翔周家屬。
2、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發(2011)192號文件《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擬證明雷翔周是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屬在雷翔周死亡后按規定領取了兩份撫恤金一共8萬多元錢,現在仍要賠償,屬于重復賠償。
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質證認為:上述文件不是證據,而是相關規定,且這兩份規定不是最新規定。撫恤金與死亡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抵銷。樊某某、陳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領取了國家下發的撫恤金和喪葬費,也沒有提供禁止享受雙重賠償的法律依據。曾某某對樊某某、陳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樊某某、陳某某提交的兩份文件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不能達到樊某某、陳某某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生命權是指不受他人妨害,而對于生命之安全、享受利益之權利。生命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因生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本案是因雷翔周死亡而引起的糾紛,原審判決根據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訴訟主張將本案案由定為生命權糾紛并無不當。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雷翔周死亡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二、樊某某、陳某某、曾愛英是否應對雷翔周的死亡承擔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和樊某某、陳某某、曾愛英對原審判決認定的死亡賠償金398,038元、喪葬費21,948元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鄧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鄧某某一直隨雷翔周在郴州市蘇仙區棲鳳渡鎮供銷社家屬區生活,故原審判決依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并無不當。但鄧某某在雷翔周生前有三個扶養人,即雷翔周、雷某某和雷某某,故鄧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為95,322元(15,887元/年×18年÷3)。綜上,雷翔周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515,308元(398,038元+21,948元+95,322元)。
關于爭議焦點二。(一)從本案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來看,雷翔周是在進入樊某某、陳某某經營的旅社準備嫖娼時因突發疾病而死亡,故雷翔周是因自身原因死亡,樊某某、陳某某和曾某某對于雷翔周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故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及雷翔周本人對雷翔周死亡結果的發生均沒有過錯,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訴請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承擔過錯責任的訴請理應駁回。(二)雖然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與雷翔周的死亡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但雷翔周是在樊某某、陳某某經營的旅社準備嫖娼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樊某某、陳某某容留曾某某賣淫及曾某某的賣淫行為與雷翔周的死亡有事實上的關聯,如果嚴格按照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的原則去處理,與傳統的法律觀念不符,也不利于社會和諧。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之規定,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和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分擔損失,符合人們普通認同的公平觀念。(三)雷翔周是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故大部分損失應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承擔。樊某某、陳某某容留他人賣淫,曾某某在樊某某、陳某某經營的旅社內提供性服務,且雷翔周死亡在樊某某、陳某某經營的旅社內,故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也應分擔一定的損失。考慮本案的影響程度、損失大小和各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由樊某某、陳某某承擔10%責任,由曾某某承擔5%責任,其余責任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自行承擔。故樊某某、陳某某應給付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51,530.8元(515,308元×10%),曾某某應給付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25,765.4元(515,308元×5%)。
另,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上訴稱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沒有資格享受雙重賠償,因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領取了雷翔周原所在單位下發的撫恤金和喪葬費,且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是否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屬另一法律關系,故本院對樊某某、陳某某、曾某某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2014)郴蘇民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維持“三、駁回原告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2014)郴蘇民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51,530.8元”;
三、變更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2014)郴蘇民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限上訴人曾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損害賠償款25,7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542.46元,由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負擔;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59元,由上訴人鄧某某、雷某某、雷某某負擔;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30元,由上訴人樊某某、陳某某負擔;上訴人曾愛英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30元,由上訴人曾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永通
審判員 谷 敏
審判員 李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韓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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