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與魏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18927)
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秦民初字第00274號
原告馮某。
委托代理人權建偉,陜西秦直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陳超,咸陽市秦都區西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馮某訴被告魏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委托代理人權建偉、被告魏某及委托代理人陳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1987年8月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1989年原、被告在原告所在村組申請莊基一份,2009年被告及女兒將戶籍轉入天津,此后被告一直在天津工作。2004年原、被告雙方補辦結婚登記,2005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離婚時協議約定,家有房屋二層三間,還有六間是承包地,男方樓上一間,其余歸孩子和女方使用,彩電、冰箱、空調歸兒子、女兒使用。離婚后原告一直在所在地撫養其子女。2011年3月原、被告所在地征地拆遷,補償原、被告所在莊基及房屋共計114萬元,換購房屋314平方米及320000元。后原、被告就財產分割多次協調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依法應該駁回原告訴請,婚姻存續期間,建有房屋,后于2005年8月離婚,分割該房屋,被告僅對樓上一間房屋享有權利,房屋被拆除,被告出資另建,原告對該房不享有權利。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當庭提交如下證據:
1、西村委會證明。證明原告系西村民,村組為原、被告生活所需,劃撥莊基,及原、被告共同使用房屋的事實。
被告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1990年時并未給原告劃分莊基,原告系城鎮戶口,并無莊基使用權,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2、秦都區舊城改造辦產權調換算賬表、評估報告。證明原、被告原所住莊基及房屋情況,及補償費共計1150438元的事實。
被告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新建房屋是被告獨自建的,與原告無關。評估報告僅能看出評估價值、裝修價值,不能證明其他內容。被告不是該村村民,無過渡費。
3、證人馮某甲心、馮某甲漢、魏某甲證言。證明原告一直居住在原莊基房屋中,及原告參與蓋房的事實。
被告質證證人馮某甲心證言與馮某甲漢、魏某甲證言相互矛盾,證人均未親眼看到被告掏錢蓋房的事實。
被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當庭提交如下證據:
1、市規管臨字第23號臨時建筑執照、宅基地使用證。證明經審批,原、被告于1991年3月18日建有三間兩層住宅,該住宅為夫妻共同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人為被告,原告系城鎮居民,非宅基地使用權人。
被告質證該組證據真實性認可,原告與被告共同申請的莊基,共同使用。
2、離婚協議、證人李某、邊某、魏某乙、馮某乙證言各一份。證明原、被告2005年8月4日離婚,對共有財產、債務已作出了分割。原告為三間兩層房屋的樓上一間,其余房屋歸被告所有。2008年房屋拆除后另建,原物權滅失。新建房屋中原告未出資,被告因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權與原告無關。后新建房屋因拆遷獲得補償與原告無關,原告對拆遷補償款不享有權利。
被告質證對離婚協議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人李某證言不認可,2000年該證人已經不在西居住。證人證言由被告出資不認可,是共同參與蓋房的。
經合議庭評議,原告提交證據1、2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在2008年出資另建房屋的事實。被告提交證據1及證據2中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2中證人證言,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認定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1987年8月結婚并共同生活,于1988年5月19日生一子馮某乙,于1993年12月17日生一女馮茹。1990年西給原、被告劃分莊基一份,1991年3月18日,經審批原、被告在西劃分宅基地上共同建有三間兩層住宅。2001年8月25日,咸陽市秦都區土地管理局向被告魏某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2005年8月4日,原、被告離婚,雙方協議原有二層三間房子,原告使用樓上一間房屋,其余房屋歸子女及被告使用。2008年經原、被告協商,將宅基地上原有三間兩層房屋拆除后,被告在該宅基地上新建房屋。2010年12月,西進行拆遷,被告宅基地原有房屋拆遷補償明細為有限面積補償187774元、院落補償值453180元、附屬物補償值349497元、第一階段獎勵45679元、簡單入住補償費6000元、搬遷補助費2000元,共計1044130元,其中被告置換安置房屋三套價值882684元,另獲得過渡費68519元。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對原、被告原有宅基地及被告離婚后在該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分割,該案應為共有物分割糾紛。該案中原、被告在離婚時,約定原有房屋中二層一間房屋歸原告所有,2008年,原、被告協商將離婚時原有三間兩層房屋拆除,原、被告對原有房屋權利亦即滅失。被告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告請求分割新建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應提舉對新建房屋享有共有權利的證據。原告稱在新建房屋時,向被告出資3萬元,無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被告未對新建房屋權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原告亦不能證明其對新建房屋的出資情況,其對該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并不享有共有權利。故對其要求分割新建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請求,因宅基地系按戶劃分,原、被告及其子女對該宅基地均享有共同使用、收益的權利,對該宅基地上建筑被拆遷后的院落補償值453180元享有同等財產權利。故原告應分得113295元宅基地補償款,因該宅基地及房屋補償款均由被告通過置換房屋及現金方式領取,原告應分補償款由被告予以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馮某宅基地補償款113295元。
二、駁回原告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馮某承擔3610元,被告魏某承擔2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魚 躍
代理審判員 張 丹
人民陪審員 魏明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蘇 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