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公司與北京天盈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3029)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知)初字第45884號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28號2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浩,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靜,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4號中輕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喬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某公司(簡稱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蘇志甫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靜,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起訴稱:“趙薇不懼刀疤臉造型戴面具穿金靴身份神秘”新聞中的1張圖片是我公司員工作品,我公司享有著作權。后我公司發現,某公司經營的域名為ifeng、com的鳳凰網未經我公司許可使用了上述作品,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我公司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400元。
被告某公司答辯稱:首先,某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其次,某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即發現其所稱的涉案圖片傳播行為,至今已逾2年,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事由,即便我公司構成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本案主張權利的圖片是以藝人趙薇為拍攝對象的圖片。某某公司為證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僅提交了一張存有涉案電子圖片的刻錄光盤,圖片存儲格式為JPEG,大小約1MB。
某公司認為上述圖片并非攝影作品的數碼底片,某某公司提交的光盤不能證明其享有上述圖片的著作權。某某公司亦認可所提交的上述電子圖片并非原圖,但亦未進一步補充證據。
域名為ifeng、com的鳳凰網系某公司經營的網站。2012年5月30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根據某某公司的申請,對鳳凰網相關網頁上登載涉案圖片的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2012)京方圓內經證字第15232號公證書。根據該公證書顯示:鳳凰網所述網頁上登載有一則題為“趙薇不懼刀疤臉造型戴面具穿金靴身份神秘[圖集]”的新聞,該新聞中配圖使用了6幅圖片,其中一幅圖片與某某公司提交的光盤中的涉案圖片相同。鳳凰網上登載的該組圖片上均顯示有“獨家新聞”、“粉絲網iFensi、com”的圖標。
訴訟中,某公司稱其使用涉案圖片獲得了粉絲網的授權,并就此提交了一份《鳳凰網與粉絲網內容合作協議》,該協議包括如下內容:甲方北京粉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與乙方某公司就雙方各擁有的網站www、ifensi、com和ifeng、com鳳凰網,互相授權對方使用其擁有著作權的信息;被授權方有權根據自身需要使用自動收錄系統在授權網站上對授權內容進行自動抓取;合作期限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
此外,某公司還表示其在接到起訴狀后即發現鳳凰網上已經刪除了涉案圖片,某某公司認可鳳凰網上現已沒有涉案圖片。
某某公司為包括本案在內的15起訴訟共支出律師費3000元以及差旅費1500元。
以上事實,有光盤、公證書、律師費發票、差旅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張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但某公司對此持有異議,故某某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現某某公司僅提交了一張載有JPEG格式電子圖片的光盤,按照其陳述,上述電子圖片并非涉案圖片的原始數碼底片。鑒于電子圖片易獲得且易修改,在某某公司未提交數碼底片的情況下,也未就涉案作品的拍攝情況以及拍攝者與其關于著作權歸屬約定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僅依據其提交的涉案光盤,不足以認定某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此外,根據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證書,某公司經營的鳳凰網上登載涉案圖片時標注有“粉絲網iFensi、com”,且某公司提供了其與北京粉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在此情況下,某某公司亦未就其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進一步舉證。因此,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某某公司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亦無法認定某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侵權。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現某某公司對某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的時間為2012年5月30日,而某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才向本院提起訴訟。即便某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鑒于某某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事由,其在進行涉案公證之日即已經知道涉案訴爭行為,從該時間至其起訴時已經超過兩年,因此,某某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某某公司也無證據顯示某公司的涉案行為在其起訴時仍在持續。故即便某公司構成侵權,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亦無法得到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員 蘇志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郭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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