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15閱讀量:(1684)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思民初字第13176號
原告廈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洪蓮北路***號**棟**層,組織機構代碼594977***。
法定代表人張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饒小櫻、劉曉華,福建尚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洪蓮北路***號之一。
法定代表人易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廈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與被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私下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廈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廈門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彭朝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沈冰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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