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0閱讀量:(2825)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蠡刑初字第6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批準逮捕,現押蠡縣看守所。
辯護人高宏圖,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以蠡檢公訴刑訴(201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永貴、趙月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高宏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2009年期間,姜某某利用擔任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所所長職務上的便利,私自以楊某名義個人為楊某繳納養老保險費27708元,于2009年4月辦理了楊某名義的退休手續,從2009年6月開始領取楊某名義的退休工資,至2014年9月共冒領養老退休金95216.4元,將此款據為已有,涉嫌貪污67508.4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稱被告人姜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贓,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貪污罪無異議,但辯稱被告人姜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積極退贓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擔任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偽造楊某的退休手續,個人為楊某繳納養老保險費27708元,并用楊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國工商銀行蠡縣支行辦理一張用于領取退休金的銀行卡,2009年6月份至2014年9月以楊某名義共冒領退休金95216.4元,將此款據為已有,共貪污67508.4元。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已將贓款95216.4元交到蠡縣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07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其任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所所長,主要負責養老保險征繳和發放工作、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2009年4月份其撿到一張姓名為楊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遂欲利用此身份證套取退休金據為已有,后其偽造楊某的退休手續,個人以楊某的名義到蠡縣地稅局繳納養老保險費27708元,并用楊某的身份信息在蠡縣工商銀行辦理一張用于領取退休金的銀行卡,2009年6月份至2014年9月共冒領退休金95216.4元。2014年9月底其將楊某的名字從工資表上刪除,并將戶名為楊某的銀行卡銷毀的過程;(2)、證人楊某證言證實其沒有在國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過,也沒有辦理過職工養老保險,沒有在工商銀行辦理過銀行卡或者其它賬戶;(3)、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任職證明,證實姜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任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所所長,負責養老保險征繳和發放工作、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4)、蠡縣社會保險所證明證實楊某名下共繳納養老保險費27708元;楊某于2009年4月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手續并通過了2010年至2014年的身份認證,退休工資發放至2014年9月份。通過比對蠡縣社會保險所電腦中保存的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表和蠡縣工商銀行反饋的發放記錄,發現蠡縣社會保險所電腦保存的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表中退休職工楊某所有數據被人為刪除;(5)、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稅收通用繳款書,證實楊某名下共繳納養老保險費27708元;(6)、楊某發放退休金明細表、涉案賬戶交易明細表、發放記錄證實楊某名下的退休金共被支取95216.4元;(7)、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證實2012年前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流程;(8)、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姜某某已將涉案款95216.4元交至蠡縣人民檢察院;(9)、被告人姜某某戶籍證明,證實姜某某,無前科;(10)、被告人姜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時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67508.4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積極退贓,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姜某某從輕判處的建議與理由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劍鑫
審 判 員 史麗坤
人民陪審員 劉靜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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