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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7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住甘肅省某某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蘇玉鴻,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美林,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波。
原審被告:廣州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珠寶公司)、原審被告廣州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位于廣州市某某區某某街某某西路*號*幢*層的房產權屬人為案外人某某工業總公司。
2011年12月29日,某某珠寶公司與某某工業總公司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某某工業總公司將自有座落在某某區某某街某某西路某號某幢某樓,面積為2190平方米的工業廠房租賃給某某珠寶公司作倉庫或加工生產項目之用,以及按廠房面積分攤的廠房周邊公共場地426平方米租賃給某某珠寶公司作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停車位和公共通道之用;廠房和公共場地的租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裝修期1個月,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某某工業總公司免收某某珠寶公司租金及管理費,計租繳費時間從2012年2月1日起計租。
2012年2月8日,某某珠寶公司與案外人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某某珠寶公司將位于某某區某某鎮某某西路某某工業區某棟東某層面積1095平方米的房產出租給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作加工生產項目和倉儲使用,配套分攤廠房周邊公共場地213平方米,用于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停放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及作為公共通道使用;租賃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裝修期由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某某珠寶公司免收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及管理費,從2012年4月1日起計租收費。
2012年3月29日,某某珠寶公司作為甲方,與李某某作為乙方簽訂《廠房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租用的位于某某區某某聯邦工業城某棟東某層廠房轉讓給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120000元,應于2012年3月29日之前向甲方補交3000元,連同之前已交的57000元,共計60000元作為第一期付款,余下60000元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承擔分攤給二樓整層電梯相關費用;甲方向廠房業主提出終止甲方與業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并介紹乙方與業主直接簽訂租用合同;如乙方未能按此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60000元補償,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五向乙方計收滯納金;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雙方于2012年2月8日簽訂的租房合同終止,在原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互不追究責任。
2012年3月31日,某某珠寶公司與某某工業總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協議》,約定某某珠寶公司單方面于2012年3月29日向某某工業總公司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某某工業總公司同意于2012年3月31日解除2011年12月29日與某某珠寶公司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某某珠寶公司在終止合同前5日起必須向某某工業總公司繳清在租賃期間所欠款項;在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某某珠寶公司將廠房及其配套設施物品完好交回某某工業總公司,入墻入地的固定裝修歸某某工業總公司所有,不得擅自拆走。
同日,某某珠寶公司與某某工業總公司又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某某工業總公司將自有座落在某某區某某街某某西路某號某幢某樓西半樓,面積為1095平方米的工業廠房租賃給某某珠寶公司作倉庫或加工生產項目之用,以及按廠房面積分攤的廠房周邊公共場地213平方米租賃給某某珠寶公司作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停車位和公共通道之用;廠房和公共場地的租用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2年6月14日,某某工業總公司作為出租方,與李某某作為承租方簽訂了《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某某工業總公司將其座落在番禺區沙頭街禺山西路363號A8棟二樓東半層房產出租給李某某使用,建筑面積213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筑面積213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租金按月結算,每月租金800元,由李某某在每月第10日前按現金或支票支付給某某工業總公司。
2012年6月26日,某某醫療器械公司成立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業戶地址為廣州市某某區某某街某某西路某號某棟某樓某半層。
2014年3月17日,某某珠寶公司以李某某、某某醫療器械公司未按《廠房轉讓協議》支付剩余轉讓款60000元構成違約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解決。
訴訟中,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均確認雙方簽訂的《廠房轉讓協議》“……在原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互不追究責任”中的原合同指的是某某珠寶公司與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但李某某主張其在履行上述《廠房租賃合同》時發現涉案房產產權不清晰,某某珠寶公司無法提供產權證導致其無法利用物業,雙方發生糾紛,但此時其已在涉案房產內投入巨額裝修,因此迫于無奈才與某某珠寶公司簽訂《廠房轉讓協議》,該協議是某某珠寶公司隱瞞其非所有權人亦享有轉租權的事實逼迫其所簽訂的,是利用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并已騙取其60000元轉讓費,因此該協議應屬無效。
對于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廠房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費120000元的對價問題,某某珠寶公司稱該費用的對價即為其司退出廠房租賃,由李某某直接向業主承租涉案房產,且其司在向某某工業總公司租賃涉案房產后,已在裝修期內對涉案房屋投入了裝修,因此以上對價也包含了對裝修的補償。李某某對此不予確認,認為某某珠寶公司免租期滿后僅8天時間即向其轉租涉案房產,即未投入裝修,也未實際經營,某某珠寶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分攤其租賃成本,因此轉讓費不僅無對價,其甚至為某某珠寶公司承擔了成本。
另,雙方均確認,李某某已向某甲公司支付了轉讓費60000元。
2014年3月25日,某某珠寶公司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李某某向某甲公司支付其拖欠某某珠寶公司的轉讓費60000元;2、李某某向某甲公司支付滯納金24000元(以60000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從2014年1月1日暫計至2014年3月21日,要求計至李某某實際清償拖欠的60000元之日止);3、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對訴訟請求一、二所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李某某、某某醫療器械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庭審中的陳述可確定,某某珠寶公司作為涉案租賃房產的承租方,其與李某某簽訂《廠房轉讓協議》,約定將其向某某工業總公司租用的位于某某區某某聯邦工業城某棟東某層廠房轉讓給李某某。其后又通過與某某工業總公司提前解除雙方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由李某某與某某工業總公司簽訂租賃涉案房產的租賃合同的方式履行其上述《廠房轉讓協議》。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簽訂該協議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范,內容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對于李某某主張某某珠寶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且逼迫其簽署協議的抗辯理由,李某某對此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鑒于某某珠寶公司已依照《廠房轉讓協議》的約定與某某工業總公司解除原有租賃合同,并由李某某與某某工業總公司就涉案房產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應視為某某珠寶公司已履行完《房產轉讓協議》約定的義務,故李某某應按該協議約定支付轉讓費給某某珠寶公司。李某某至今僅向某甲公司支付轉讓費60000元,剩余款項60000元未付,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某某珠寶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轉讓費60000元,理據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某逾期支付轉讓費,應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根據《廠房轉讓協議》的約定,每逾期一日,李某某應按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五向某甲公司支付滯納金。雖然雙方約定滯納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標準計付,但該標準明顯過高,應予調整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付,以60000元為本金,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1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對于某某珠寶公司要求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對李某某應付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原審法院認為,某某珠寶公司在庭審中自認,與其簽訂《廠房轉讓協議》的是李某某。而且在雙方簽訂該協議時,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尚未成立。某某珠寶公司雖然主張李某某以創立中的某某醫療器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某某工業總公司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對此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并非《廠房轉讓協議》的主體,其以此要求某某醫療器械公司對李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據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廣州市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支付轉讓費60000元及滯納金(滯納金以6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滯納金總額以本金為限);二、駁回廣州市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900元,由李某某負擔。
判后,上訴人李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某乙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判程序錯誤,李某某符合反訴條件,原審法院以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數量不一致為由不予受理,損害了李某某的訴權:(一)法理上,一般認為反訴當事人須某,適格的含義是指:反訴是由本訴被告向某乙訴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的當事人是一致的,只不過訴訟地位正好相反。但是并沒有要求反訴的原告和被告必須對應本訴所有的被告和原告。(二)本案中,李某某提起的反訴與某某珠寶公司提起的本訴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合同法律關系)及相同法律事實(合同的成立、變更、履行等法律事實),并存在牽連關系(對抗、抵銷相互的訴訟請求)。因此,該反訴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受理。(三)實務中,對于反訴與本訴當事人一致的理解也并不要求當事人完全一致,本訴中的部分被告針對原告提起反訴頗為常見,也有實例印證。(四)本質上,反訴就是另外一個訴,不受理反訴,其本質就是不受理一個起訴。基于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審若認為反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書,而不是僅僅口頭駁回。二、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廠房轉讓協議》是某某珠寶公司企圖掩蓋先前與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行為而補充制作的。但原判竟然將以上事實在判決書中遺漏,甚至在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出現了明顯錯誤:(一)2012年2月8日與某某珠寶公司簽署《廠房租賃合同》的并非李某某,而是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而某某醫療器械公司此時根本沒有成立。(二)從協議形式上看,《廠房轉讓協議》中某某珠寶公司(協議甲方)未在該協議上加蓋公司蓋章,其公司經營范圍也沒有房屋中介一項,雖然協議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該協議并非是為公司洽談業務,明顯超越了職權范圍,所以該份協議應屬無效協議。(三)從協議簽署前提看,某某珠寶公司并非涉案物業業主且無轉租權,簽訂《廠房轉讓協議》屬于無權處分。事后物業業主未確認,所以應屬無效。某某珠寶公司與物業業主提前解除雙方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不應視為履行合同的行為,李某某與物業業主簽署《廠房租賃合同》與某某珠寶公司無關。(四)從協議內容看,某某珠寶公司要求支付12萬元轉讓費及滯納金沒有任何根據。某某珠寶公司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協議應為無效。三、現有證據充分證明了《廠房轉讓協議》屬于無效合同,故不應該適用《合同法》第107、109條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綜上,故上訴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某某珠寶公司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某某珠寶公司負擔。
被上訴人某某珠寶公司、原審被告某某醫療器械公司未答辯。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一、原審判決書中李某某辯稱部分中“但原告于2月8日即與某某醫療器械公司的法人李某某即我方簽署了《廠房租賃合同》”應為“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
二、上訴人李某某二審中稱其是與同事咨詢了聯邦工業城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后了解了涉案廠房的用途及報價,而重新從聯邦工業城管理處租賃了案涉場地,李某某為此提交廣州市番禺聯邦工業城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李某某與某某工業總公司簽訂《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與某某珠寶公司無關。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原審未予接納李某某反訴是否程序不當?二、《廠房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評析如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的規定可見,李某某主張其提出的反訴即為本訴以及原審法院應予接納其反訴或需書面裁定駁回其反訴,沒有法律依據,其主張原審程序不當應發回重審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的問題。第一、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廠房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協議的實際內容分析,某某珠寶公司收取120000元轉讓費的對價是為李某某與產權人建立涉案廠房的租賃合同關系。雖然《廠房轉讓協議》有居間合同的性質,但某某珠寶公司的該行為并非商事活動中的商業經營行為,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李某某以某某珠寶公司的居間行為超出經營范圍故《廠房轉讓協議》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第二、某某珠寶公司雖然未在《廠房轉讓協議》蓋章,但其法定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并且其提起本案訴訟行為本身亦說明該協議是某某珠寶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廠房轉讓協議》既非租賃物的轉租協議,也非所有權的轉讓協議,李某某以該協議未得到產權人某某工業總公司的追認為由主張無效沒有理據,本院亦不予接納。第四、某某珠寶公司與廣州某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違約行為與簽訂《廠房轉讓協議》并不具有關聯性,李某某以該上訴理由否定《廠房轉讓協議》的效力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第五、原審認定某某珠寶公司已履行完《房產轉讓協議》約定的義務并無不當,李某某雖對此不予確認,但其未能對其如何與涉案廠房業權人建立租賃關系作出合理解釋,而廣州市番禺聯邦工業城有限公司二審中提交出具的《證明》與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廠房轉讓協議》的內容相悖,李某某也無證據證明某某珠寶公司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故本院不予采納李某某該抗辯。綜上,某某珠寶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廠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李某某以協議無效提出對承擔違約金的抗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查明事實清楚,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為群
審 判 員 鄭懷勇
代理審判員 柳瑋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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