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裴某與朱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6閱讀量:(1413)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廬民一初字第02958號
原告:裴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幸,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委托代理人:郭萬隆,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裴某與被告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季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磊、羅幸,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萬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裴某訴稱:裴某與朱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合肥市廬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0年12月8日生下女兒朱某某。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不久,裴某即發現朱某性格暴躁,對裴某經常惡言惡語甚至是大打出手,多次的家庭暴力中,裴某只能求助于公安機關。此外,朱某長期迷戀賭博,整個家庭的經濟支出和生活重擔都由裴某一人承擔。由于裴某一直顧及孩子的成長,對朱某的各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默默忍受。但長期以來,裴某感受不到丈夫的關愛、家庭的溫暖,對維系這份婚姻已經徹底絕望。現裴某與朱某已經分居長達三年之久。故裴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裴某與朱某離婚;2、婚生女朱某某由裴某撫養,并要求朱某按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朱某某年滿18歲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朱某承擔。
朱某辯稱:1、裴某所述不實,朱某不存在家庭暴力、賭博等情形;2、裴某與朱某已結婚十幾年,日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都屬正常,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朱某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給予雙方和好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份左右,裴某與朱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8日婚生一女,取名朱某某。裴某與朱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多次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10月15日,裴某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裴某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被告朱某提供的結婚證、戶口簿、裴某銀行賬戶明細、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情況說明及雙方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對于原告裴某提供的債務憑證,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且朱某不予認可,本院不予確認。對于被告朱某提供的欠條及照片,均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裴某與朱某系經自由戀愛結婚,且共同生活十余年,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雖然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因瑣事多次發生爭吵,但感情尚未破裂,且裴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朱某有家庭暴力行為,亦未提供朱某賭博的證據。希望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溝通與交流,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故裴某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裴某與被告朱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0元,由原告裴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季 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許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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