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姚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421)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漢陽江民初字第00061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丁嫣、劉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甲。
原告王某訴被告姚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柯亞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嫣、劉琬琳、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我與被告姚某甲1996年確定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兒子姚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對我不信任,從不向我公開收入情況,對家庭缺乏責任感,讓我一人承擔孩子和家庭的開支。被告還經常對我實施冷暴力,經常十天半個月不跟我說話,但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仍強行與我過夫妻生活,對我沒有任何的尊重。這樣的生活是我非常痛苦,從2015年春節過后,我與被告開始分居。現我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使我喪失了與其共同生活的信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我與被告姚某甲離婚。
被告姚某甲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由于原告在婚后沉溺于看小說,雙方溝通存在一定問題,有時發生爭吵,為避免矛盾擴大,我會跟原告分開冷靜一段時間,但并未使用冷暴力,更沒有強迫原告過夫妻生活。我從未向原告隱瞞過收入,也承擔著孩子的各項開支。可能我對原告的關心不夠,以后會注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我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而且孩子馬上面臨中考,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姚某甲在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隨后經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姚某乙?;楹笤嫦矏劭葱≌f,被告則沉默寡言,導致原、被告缺乏溝通產生分歧,被告面對糾紛采取消極回避的態度,更加引起原告的不滿,從而加深了雙方的積怨,并于2015年春節過后開始分居。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處理方式的不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還有挽回的機會,不同意離婚。原告婚后作為法定代表人開辦湖北智仁大藥房有限公司王家灣店,由被告主持經營,系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姚某甲婚前經自由戀愛組建家庭,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在婚后喜愛看小說,對感情生活期待較高,但被告不善于言辭,難以滿足原告的精神交流??梢娫?、被告婚后雖然產生矛盾,但主要是由于雙方溝通不暢而導致,并無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事由。如雙方都能尊重自己的選擇,珍惜兩人的婚姻與家庭,互相理解,加強溝通,夫妻關系還是有望得到緩和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姚某甲離婚。
本案訴訟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柯亞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涂 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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