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祁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2閱讀量:(1395)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民初字第2794號
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春穎,天津術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寧,天津術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祁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飛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春穎、楊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原告于當日將150萬元匯款至被告賬戶,后被告歸還50萬元,剩余借款本金100萬元。2013年5月1日原、被告補充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還款方式為到期后連本帶息共計1027000元由被告直接轉入原告賬戶。另,雙方約定發生爭議要由東麗區人民法院管轄,現已屆借款期限,經多次催要,被告均沒有還款,故起訴要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27000元,共計1027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如下證據:
一、司法查詢頁1份,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匯款150萬元的事實。
二、借款合同1份,擬證明2013年5月1日,原、被告訂立借款合同,就還款時間及還款方式進行了約定。
被告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經開庭審理,綜合原告方提交的證據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原、被告系老鄉朋友關系。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原告于當日將150萬元匯款至被告賬戶,后被告歸還50萬元,剩余借款本金100萬元。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100萬元補充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還款方式為到期后連本帶息共計1027000元(月息按2.7%計息),由被告直接轉入原告賬戶。到期后,被告未如約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成訟。
本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陳某某拖欠原告祁某某借款100萬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司法查詢頁及借款合同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此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給付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7000元一節,因原、被告約定月息2.7%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經計算利息應為24000元。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祁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祁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24000元;
三、駁回原告祁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21.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 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子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