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640)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天民三初字第727號
原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滿族,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職工,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系原告丈夫),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馮延強,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呂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濟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濟南市。
原告劉某與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馮延強,被告某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告劉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職工。2011年12月27日下午,原告劉某經被告某某公司安排在濟南市泉城路***游泳館打掃衛生室,不慎摔傷。后一直治療,至今尚未痊愈。原告劉某在治療、康復期間,被告某某公司從未賠償任何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1、醫療費7224.3元、誤工費35912元、護理費17604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殘疾賠償金515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鑒定費1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被告主體不適格,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被告公司沒有劉某這個職工,也無分公司,也未安排其到泉城路***打掃衛生,本公司經營地址為天橋區北園大街679號青年居易會所,如其在***打掃衛生受傷,亦與本公司無關。綜上,原告劉某與我公司無關,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下午,原告劉某在濟南市泉城路***游泳館打掃衛生時,不慎摔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袁帥、李延磊和袁帥的女朋友開車送往濟南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脛骨骨折,當天住院,共住院12天。2012年10月22日,山東海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劉某的傷情進行鑒定,該所作出山東海右司鑒(2012)臨鑒字第196號鑒定書,該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的傷構成十級傷殘;被鑒定人劉某需2人護理60天,1人護理30天;治療終結,無后續治療費。后原、被告因責任及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問題有以下幾個:
一、原、被告之間的關系。
原告劉某主張,從2011年9月1日至今在被告某某公司處工作,被告某某公司為原告發放工資,2011年12月27日原告在從事被告某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中發生傷害事故的事實及被告某某公司指派工作人員處理本起事故的過程,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原告提供工作服1份,工資卡開戶信息、工資卡交易明細各一份及證人證言兩份。證明原告劉某在被告某某公司處工作的事實。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稱沒有這種工作服,個人銀行憑證書是原告劉某個人填寫的,不予認可。工資卡和交易明細不能證明與我公司有關系。證人只證明在***工作,與其公司無關,錄音聽不清,具體情況不知道。
二、是否存在侵權事實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原告劉某主張,通過以上證人、證據能證明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安排到泉城路***從事打掃衛生的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事實。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認為上述證人證言及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原告受傷與其公司有實際因果關系。
三、原告各項訴訟請求及依據
1、醫療費7224.3元。原告劉某提供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各1份及住院費發票一張、門診發票八張、收據一張。證明其因公受傷實際支出醫療費情況。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其無關。
2、誤工費35912元。原告劉某提供鑒定意見書及身份證原件各一份,證明原告應按2012年山東省城鎮在崗職工工資42834元標準計算。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具體標準在本案事實確定后依法處理。但認為與其無關。
3、護理費17604元。原告提供樊某暫住證原件一份,證明根據鑒定意見書,原告需兩人護理60天,一個護理30天,護理人原告丈夫張某(共護理90天)、母親樊某(共護理60天),要求按山東省2012年城鎮在崗職工工資42837元標準計算。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護理費標準有異議,原告應提交工資收入及減少收入證明。待本案事實確定后,法院依法處理。認為本案與被告無關。
4、交通費2000元。原告提供交通費發票一宗,證明原告因傷治療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認為交通費按實際就醫時間、人數、地點依法確定。但認為本案與被告無關。
5、營養費1000元。原告劉某未證據提交,請法院依法酌情處理。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認為沒有證據,不予認可,認為本案與被告無關。
6、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原告住院12天,每天按50元計算。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認為每天標準應按30元計算。本案與被告無關。
7、殘疾賠償金51510元。結合鑒定結論,原告劉某的傷構成十級傷殘,其主張按山東省2012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計算20年乘以10%計算。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鑒定結論及計算標準無異議,但認為本案與被告無關。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處理。
8、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結合鑒定意見,原告劉某認為其因傷構成十級傷殘,給本人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故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對該項請求不予認可,認為本案與被告無關。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處理。
9、鑒定費1800元。原告提交發票一張,證明原告支出鑒定費情況。經質證,被告某某公司認為本案與其無關,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健康權糾紛。根據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被被告某某公司安排到泉城路***從事打掃衛生的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與被告某某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某某公司也未給原告劉某繳納工傷保險,故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的范圍。二者之間應是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劉某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
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本院依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1、醫療費7224.3元。經審查,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據1張金額為430元,無法證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經計算,原告提交的住院發票1張(金額為6615.69元)、8張醫療費發票金額為618.6元,數額共計7234.29元,原告劉某主張醫療費7224.3元,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2、誤工費35912元。原告劉某主張誤工時間自事發之日起截止于評殘前一天共計306天,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因誤工而實際減少的損失,本院參照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的標準計算,每天為70.56元,其誤工費為21591.36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3、護理費17604元。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需要2人護理60天,1人護理30天,但不能證實護理人因誤工而造成的實際損失,本院參照濟南市普通護工工資標準,每人每天70元計算,其誤工費為(2人×60天×70元+30天×70元)105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4、交通費2000元。按照法律規定,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為實際必須發生的費用,本院綜合考慮原告傷情及距離遠近,酌情支持交通費為6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5、營養費1000元。原告劉某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6、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住院12天,但其主張每天按50元標準計算,數額過高,本院參照公務員省內出差補助,每人每天30元標準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7、殘疾賠償金51510元。原告劉某提交鑒定意見書,能夠證實原告的傷構成十級傷殘,其按山東省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計算20年乘以10%,主張傷殘賠償金51510元,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8、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原告劉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數額過高,根據殘疾情況,原告的傷殘構成十級,對其今后的生活帶來不便,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9、鑒定費1800元。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某某公司賠償。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7224.3元。
二、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誤工費21591.36元。
三、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護理費10500元。
四、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交通費600元。
五、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
六、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殘疾賠償金51510元
七、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八、被告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1800元。
上述一至八項賠償款項共計98585.66元,限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九、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0元,原告劉某負擔220元,由濟南某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云華
人民陪審員 孫立兵
人民陪審員 魯艷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秦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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