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與李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633)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槐商初字第534號
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區。
法定代表人盛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孫某,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山東某醫院工作人員,住濟南市**區。
委托代理人郭繼鴻,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漢族,住濟南市槐蔭區。
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呂洪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繼鴻和董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6月15日,被告因購房需要委托原告為其尋找合適住宅房屋。原告根據被告的需求,為其推薦了位于某小區**號**單元202室和該小區**號**單元401室兩套房源。被告感覺尚可,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房屋帶看確認單》,即委托居間服務合同,載明:自2013年6月15日至被告找到合適房屋期間,原告為被告的獨家代理商,被告及其親屬等關系人保證不與房主私下成交或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否則視為被告違約,須支付原告雙倍的服務傭金。合同還約定原告的服務傭金為物業成交價格的2%。協議簽訂后,原告即安排工作人員帶領被告實地勘察此兩套房屋,被告看后對位于該小區**號**單元401室的房屋表示滿意,也承諾如果購買會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后來原告工作人員在房管局辦理業務時發現被告親屬已經購買此房,違反了《房屋帶看確認單》的約定,構成違約。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中介費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2400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未提供該小區**號**單元401室的房源信息,原告也未帶被告到該房內進行查看,被告是通過涉案房屋對門即402室房主張某介紹,與房主劉某完成房屋買賣,與中介沒有關系。原告未經該小區**號**單元401室房屋所有權人劉某書面同意,擅自對外發布房源,其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原告不應基于此違法行為獲取中介傭金。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簽訂名稱為《房屋帶看確認單》之居間合同,確認原告此前向被告提供并帶領被告查看了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號**單元202室房屋,約定原告為被告求購該房屋的獨家代理商,委托期限為自即日起至被告找到合適房屋為止,傭金為11000元,被告及其親屬等不與房主私下交易,否則須雙倍支付原告傭金,雙方并約定了其它事項。后被告親屬購買了槐蔭區該小區**號**單元401室房產。
除當事人當庭陳述外,與上述事實相應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房屋帶看確認單。
此外,原告主張向被告提供并帶看了兩處房產,而確認單上確實還載有槐蔭區某小區**號**單元401室房產相關內容。被告主張上述內容是原告在被告簽字后補寫,指出上述相關內容與確認單其它內容筆跡的不同,并提供上述房產所有人張某和該房產毗鄰房屋的所有人劉某的證言作為反證:證人張某為槐蔭區該小區**號**單元401室房產原所有人,陳述未就該房的出售事宜與原告有過接觸;證人劉某在槐蔭區該小區**號**單元402室居住,陳述系其告知被告上述房產的出售信息。經審核,對原告主張的其向被告提供并帶看了槐蔭區某小區**號**單元401室房產之事實,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居間合同糾紛。根據上述認定的案件事實,槐蔭區某小區**號**單元401室房產并非本案合同標的物,被告親屬購買該房產不導致被告違約。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124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元,由原告濟南某某家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洪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鄭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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