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35)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東刑初字第372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二×,系被害人之父。
訴訟代理人劉鑫巖、張磊,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系被害人之母。
訴訟代理人劉鑫巖、張磊,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一×。
法定代理人秦××,系傅一×之母。
訴訟代理人劉鑫巖、張磊,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某,出租司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河東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高明,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公訴刑訴(2015)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二×、劉××、傅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高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二×、劉××、傅一×的訴訟代理人劉鑫巖、張磊及傅一×的法定代理人秦××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由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F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23日14時許,在本市河東區九經路人力資源中心附近,被告人馮某某因乘車問題與被害人傅三×產生矛盾,后馮某某用拳頭對傅三×頭部、面部進行毆打,并將其打倒在地,造成傅三×受傷。后被告人馮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2015年6月27日,傅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傅三×符合因頭部與大面積鈍性物體接觸(如摔倒)致顱腦損傷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證人李××、楊××的證言,病歷材料,診斷證明,接警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戶籍證明,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照片,視聽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及證明材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馮某某予以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馮某某系自首,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過錯,應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二×、劉××、傅一×訴稱:由于被告人馮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人馮某某賠償醫藥費48510.11元、護理費3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喪葬費28116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5558.3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2176元(含被害人的父母及兒子)、死亡賠償金63012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共計人民幣946251.11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14時許,在本市河東區九經路人力資源中心附近,被告人馮某某駕駛出租汽車,因被害人傅三×在車上吸煙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馮某某即打“110”報警。雙方下車后進行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馮某某用拳對傅三×頭部、面部進行毆打,并將傅三×三次打倒在地,造成傅三×受傷。后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將被告人馮某某帶至公安機關。2015年6月27日,傅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傅三×符合因頭部與大面積鈍性物體接觸(如摔倒)致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證人李××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3日14時許,其和傅三×在河東區九緯路喝完酒后,在人力資源門口打車。其和傅三×上車后,傅三×坐在后面,讓司機把窗戶放下來,要扔煙頭。司機說在車上不讓抽煙,傅三×要求開門,司機說不拉了。之后,司機下車將傅三×拽下車,司機用手打傅三×頭面部。司機多次將傅三×打倒,還用腳踹傅三×胸口,傅三×再次倒地沒有起來。其還勸阻司機不要打了,司機還打了其左胸口一拳,其說有病,司機就沒有再打了。其把傅三×扶到路邊坐下.一會民警來了,把他們都帶走了。
2、證人楊××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3日14時許,在河東區人力資源中心,其看見一名出租司機(馮某某)和一名男子(傅三×)在罵街,隨后倆人撕打起來。傅三×先打的馮某某,并將馮某某的衣服撕壞,馮某某用手多次將傅三×打倒,隨后馮某某又朝傅三×面部打去,將傅三×打倒在地,后來民警來了把他們帶走。
3、死亡記錄,證實:2015年6月27日5時30分,傅三×經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4、接警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2015年6月23日14時許13分許,報警電話為189××××0229,民警趕到后,將傅三×、馮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
5、診斷證明、鑒定意見,證實:傅三×急性閉合性特重型顱腦損傷。傅三×符合因頭部與大面積鈍物體接觸(如摔跌)至顱腦損傷死亡。傅三×心室血出未檢出乙醇、殺蟲劑、毒鼠強成分。
6、現場勘驗筆錄、照片,視聽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及證明材料,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及視頻調取情況說明。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馮某某、被害人傅三×及證人的個人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出示的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調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觀性、關聯性,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醫療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出示了醫藥費票據,應為人民幣48030.11元,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誤工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出示了被害人傅三×住院單據,證明其住院4天,護理人員誤工損失證明,證明誤工損失為人民幣1092元,本院予以支持。
3、關于住院伙食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出示了住院單據一張,證明傅三×住院4天,應為人民幣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4、關于喪葬費,根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應為人民幣38459.49元,本院予以支持。
5、關于交通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出示相關證據,但根據案件的實際考慮,可酌情考慮人民幣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6、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含被害人的母親劉××及兒子傅一×),應為人民幣127522.5元,本院予以支持。其父親傅二×系企業退休職工,故對此項費用不予支持。
7、關于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此項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三×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6504.1元。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所出示的醫療票據,診斷證明等證據,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馮某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經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害人傅三×發生爭執后,即打110報警。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其帶至公安機關。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構成案件。故對辯護人的此點意見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傅三×在案件中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害人傅三×因在車上吸煙問題發生糾紛后,下車雙方互相廝打,因被告人馮某某多次將被害人傅三×擊倒在地,造成其顱腦損傷的后果,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此可以證實雙方在發生糾紛后系互相廝打,被害人傅三×的過錯不明顯,故對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無視國家法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馮某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傅二×、劉××、傅一×經濟損失人民幣216504.1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建利
人民陪審員 趙云剛
人民陪審員 周義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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