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翠與李某芬、許某明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732)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11號
原告張某翠,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濤、白光輝,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芬,女,漢族,19**年**月**日生。
被告許某明,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張某翠訴被告李某芬、許某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翠的委托代理人劉濤、白光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芬、許某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翠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9月經朋友介紹認識后,二被告便向原告處購買貨物,期間原告共向二被告發貨十八天,因二被告僅支付貨款伍萬元,欠付貨款數額巨大,原告不得不停止向二被告發貨,并索要剩余的貨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是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辭,并拒絕接聽原告的電話。2013年12月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貨款期間,二被告躲避不見,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今欠張某翠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現2014年1月底還清”的欠條一張,并承諾在此期間不間斷的還款。但是,僅在原告守候催要的情形下,二被告才于次日支付伍仟元,此后,未歸還任何款項。為原告的合法權益,且二被告出具欠條后并未按約支付。據此,原告有理由相信二被告拒不履行后續貨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17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張某翠提交的證據有:發貨明細及欠條一份。
被告李某芬、許某明未到庭。
被告李某芬、許某明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能夠客觀地證明案件事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朋友介紹認識。從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9月15日,原告向二被告發送皮衣。2013年12月9日,被告許某明、李某芬向原告張某翠出具欠條一份:“今欠張某翠壹拾捌萬元整(¥180000)現2014年1月底還清。”次日,二被告償還原告5000元。此后,二被告未再償還原告任何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受法律保護。原告賣給被告皮衣,被告應該支付原告貨款,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條予以證明,對形成本案糾紛,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F原告持被告的欠條,請求被告支付皮衣款,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芬、許某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翠皮衣款1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被告李某芬、許某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香玲
人民陪審員 于桂枝
人民陪審員 蘆愛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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