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鳳與侯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259)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灞民初字第00744號
原告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西安市××區××路××花園。
委托代理人劉濤、任麗娜,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蘇省××縣××鎮××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羅育,陜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濤、任麗娜,被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羅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近年來,因被告無端猜疑原告、亂發脾氣、謾罵原告、甚至動手打原告,導致夫妻感情惡化。2014年2月,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行為,搬離住處,夫妻開始分居。請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西航花園一區88號樓1號房產及陜A11A48號小轎車一輛。
被告侯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近年來因原告個人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猜忌、謾罵過原告,現在被告愿意改正錯誤,也愿意原諒原告,也希望原告能有所悔改。為珍惜多年婚姻,為家庭圓滿考慮,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1992年農歷10月開始共同生活,1994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均系初婚,1993年10月6日生一女侯甲,1995年6月13日生一子侯乙。侯甲、侯乙均已成年,能夠獨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多年來以來夫妻感情尚好,近年來,因被告對原告感情的信任產生動搖,引發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再次發生矛盾后,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搬出在西航花園的居所,雙方開始分居。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在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列事實,有結婚登記檔案、戶口本、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尚好,近因夫妻感情信任動搖產生矛盾,夫妻關系不睦,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相理解,夫妻關系還有和好的空間和機會,原告主張離婚的事實尚不夠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條件,故對原告請求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某某請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繳,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耀世
代理審判員 何曉麗
人民陪審員 龐瑜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白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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