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某、王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5閱讀量:(1817)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皇刑初字第48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法庫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抓獲),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康平縣,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被告人王某曾于2009年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喬世凱、付思源,遼寧紫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5)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王某及辯護人喬世凱、付思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邢某伙同王某在沈陽市皇姑區(qū)某某***路公交車終點站附近,以能幫助被害人李某的信用卡提高使用額度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卡號為×××9504)及密碼,后被告人邢某持該卡消費人民幣5188元、提現(xiàn)人民幣6300元。贓款揮霍。
2、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邢某在沈陽市皇姑區(qū)某某***路公交車終點站附近,以能幫助被害人李某的信用卡提高使用額度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的光大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708)和民生銀行信用卡(卡號為×××8272)及密碼,后被告人王某持卡分別提現(xiàn)人民幣11330元、8800元。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被告人已退還被害人人民幣3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宋某、邸某的證言;被告人邢某、王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陳述;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第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并不知情,因此不構成此次犯罪的共犯;第二起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系從犯,且被害人李某存在主觀過錯,被告人屬臨時起意實施的詐騙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被告人王某認罪、悔罪,且向被害人全部退贓,犯罪后主動投案,構成自首,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首、退贓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納,其他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未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執(zhí)行完畢。
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瑩
審 判 員 慕喬
人民陪審員 蘇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肇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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