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關某某犯非法行醫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856)
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豫0306刑初1號
公訴機關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關某某
辯護人軒軍強,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關某某犯非法行醫一案,由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以洛吉檢訴刑訴(2015)4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任君芳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人民陪審員于立峰、付靜梅參加評議,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偉、張建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某某及其辯護人軒軍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4年以來,被告人關某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吉利區里村中路其租住的房內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并且于2014年5月27日和2015年1月29日被吉利區衛生局兩次行政處罰。2015年8月18日吉利區衛生局到該診所檢查時,發現關某某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關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被告人關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服法,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本人住所地幫人治療,沒有懸掛任何診所招牌,所開展的診療活動也是中醫傳統的針灸和拔罐,被告人主觀上并不是以“診所”為業,沒有收取病人大量錢財,只是利用一技之長服務于患病群眾,沒有造成就醫人員的任何損失,被告人的行為與江湖游醫相比有著本質區別。被告人沒有前科,屬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建議對被告人從輕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以來,被告人關某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吉利區里村中路其租住的房內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并且于2014年5月27日和2015年1月29日被吉利區衛生局兩次行政處罰。2015年8月18日吉利區衛生局到該診所檢查時,發現關某某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駱某、李某某的證言;吉利區衛生局的調查報告、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衛生監督意見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利區衛生局證明、吉利區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展診療活動,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兩次行政處罰仍不悔改,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沒有前科,系初犯,沒有造成就診人員傷殘等嚴重后果,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罰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君芳
人民陪審員 付靜梅
人民陪審員 于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陳利霞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