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應某平與葉某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37)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甬寧商初字第1707號
原告:應某平,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鵬川,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歐,職工。
原告應某平為與被告葉某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一、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300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賠償逾期利息損失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5年9月16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鵬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100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逾期利息損失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向原告購買了價值合計23000元的沙子,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金額為23000元的欠條。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支付了2000元貨款給原告。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庭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應某平貨款21000元,并賠償相應逾期利息損失(自2015年8月24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325元,減半收取162.50元,財產保全費250元,合計412.50元,由被告葉某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應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自動履行。涉及給付貨幣的,可直接或通過法院交付權利人,若通過銀行向法院匯款的,收款人為寧海縣人民法院(匯款時注明案號),賬號:38×××36,開戶行:中國銀行寧海支行。
如義務人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的,權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搜查、拍賣、變賣義務人的財產等強制措施;依據情節限制義務人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征信機構,依法予以信用懲戒;對拒不履行的義務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 判 員 賀小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林 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