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尤某與林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311)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甬寧橋民初字第75號
原告:尤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建員,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甲,農民。
原告尤某與被告林某甲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毛亞瓊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尤某與被告林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尤某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林某乙、林某丙由被告撫養。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二子林某乙、林某丙。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案審理中,被告同意離婚且愿意撫養兒子林某乙、林某丙,同時表示放棄撫養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登記結婚,系法定婚姻關系,受法律的保護。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且愿意撫養兒子林某乙、林某丙,同時表示放棄撫養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尤某與被告林某甲離婚;
二、婚生兒子林某乙、林某丙由被告林某甲撫養教育成人。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尤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為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毛亞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邵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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