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訴張某萍、趙某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664)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金初字第7號
原告某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
負責人李某東,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朋飛,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萍,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慶,安陽市北關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慶,安陽市北關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以下簡稱某發銀行)與被告張某萍、趙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發銀行的委托代理人張朋飛、被告張某萍、趙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發銀行訴稱,被告張某萍與被告趙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8月3日張某萍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原告經核查被告的收入情況及信息,于2012年9月5日向張某萍發放借款250000元。現被告連續逾期拒不償還借款,截止2014年2月20日,共計拖欠借款144776.62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向法院提起訴訟,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44776.62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萍、趙某辯稱,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實無異議,愿意還款,但希望原告給一定的時間,原告僅主張了利息,不應計算復利及罰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萍于2012年8月3日向原告某發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并于2012年9月5日與原告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50000元;借款期限為兩年,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固定利率以月利率0.95%計息,合同有限期內合同利率不變;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并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還款日采用等額本息償還法,乙方(被告張某萍)應從貸款發放日起,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本息按期支付,還款日為每月的20日,首次還款日為貸款發放后的次月20號;借款用途為裝修及購置新家電。截止2014年2月20日,張某萍共逾期未還原告貸款144776.62元。
另查明,被告張某萍與被告趙某于2006年2月14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提供的借款借據、個人信用貸款申請表、個人信用貸款合同、某發銀行個人對賬單、結婚證、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萍與原告某發銀行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張某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償還借款144776.62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張某萍與被告趙某于2006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張某萍于2012年9月5日在原告處貸款用于房屋的裝修及購置新家電。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趙某應當與張某萍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萍、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某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借款144776.62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2月21日起計算至限定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6元,由被告張某萍、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邢炎萍
代理審判員 周釗華
代理審判員 紀靜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郭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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