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樊某云訴牟某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552)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939號
原告樊某云。
委托代理人于飛、譚洪菲(實習),貴州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牟某海。
原告樊某云與被告牟某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牟某海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某云訴稱,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并寫下欠條,明確還款期限為3個月。現期限屆滿被告未還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欠款20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支付從2013年2月10日起至還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牟某海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到人民幣20萬元、借期3個月的借條。現原告以被告未還款為由起訴來院,訴請如前。審理中原告稱借款系現金交付,沒有利息約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對其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20萬元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借條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舉證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雙方未約定利息,該借款的逾期利息按法律規定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原告要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牟某海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歸還原告樊某云借款人民幣2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從2013年2月10日起至還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樊某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0元由被告牟某海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 曲
審判員 洪 莉
審判員 曹 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子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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