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文與劉某武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16)
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薊民初字第4452號
原告劉某文。
委托代理人梁建忠、于雅婧,天津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武。
被告韓某強。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國,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文與被告劉某武、韓某強、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仇淑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建忠、于雅婧,被告劉某武及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志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因與被告韓某強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51341.48元。
被告劉某武辯稱,劉某武是事故車車主,韓某強是其雇傭的司機,對事故認定沒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屬實,同意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韓某強未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沒異議,被告的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屬實,鑒定費不同意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22時10分,被告韓某強駕駛被告劉某武所有車牌號為冀HK****的重型貨車,沿平寶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2公里900米處時,遇前方順行劉某文無證駕駛的無燈光裝置的無號牌柴三農用車行至事故地點處,韓某強因發(fā)現情況晚,未與前方順行機動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車右前部撞在三輪農用運輸車左后廂角處,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劉某文及其車上乘人李堯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天津市薊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醫(yī)院診斷原告?zhèn)麨椋弘p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呼吸功能衰竭,雙肺挫傷,左側液氣胸,右側胸腔積液,雙肺下葉膨脹不全,肺感染,胸骨骨折,前縱隔血腫,頸部及胸壁軟組織損傷,雙側鎖骨骨折,雙側肩胛骨骨折,胸10、11、右橫突骨折,腰1-3右橫突骨折,下頜骨多發(fā)性骨折,雙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右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雙眼鈍挫傷,右眼眶皮膚裂傷,雙眼結膜下出血,雙眼結膜異物等。事故發(fā)生后,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邦均大隊勘驗了現場并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韓某強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文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李堯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前期損失已經本院(2013)薊民初字第5109號案判決: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218元(其余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被案外人李堯用盡),傷殘賠償金費用8034.5元(護理費4823元,誤工費2411.5元,交通費800元),共計14252.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5638.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共計87388.23元的70%,即61171.7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2014年1月22日,經天津醫(yī)科大學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多發(fā)肋骨骨折為8級傷殘,張口受限為9級傷殘,左肩關節(jié)障礙為9級傷殘,右肩關節(jié)障礙為10級傷殘,面部癲痕為10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原告開支鑒定費2260元,醫(yī)療費329元。
另查,原告母親張素英,1940年4月27日出生,共有子女3人。
再查,被告韓某強駕駛的被告劉某武所有牌照為冀HK****的重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的醫(yī)療費單據、診斷證明、傷殘評定書和交警支隊的責任認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韓某強駕駛的重型貨車與原告劉某文駕駛的柴三農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邦均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韓某強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文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李堯不負事故責任。交警部門的認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武所有的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車主被告劉某武按責予以賠償。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29元,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50元),護理費1722.5元((60-35)天×68.9元),誤工費9990.5元(68.9元/天×(180-35)天),殘疾賠償金97711.2元(13571元/年×20年×36%),精神撫慰金18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其母7003.08元(8337元/年×7年×36%÷3人),鑒定費2260元,共計141516.2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費用8034.5元(護理費1722.5元,誤工費9990.5元,殘疾賠償金97711.2元,精神撫慰金18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其母7003.08元,),共計134427.2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29元,營養(yǎng)費4500元,鑒定費2260元,共計7089元的70%,即4962.3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8元(已減半),由被告劉某武負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仇淑坤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金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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