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與呂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390)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民初字第1479號
原告:馮某。
委托代理人:鮑瑜明,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
原告馮某與被告呂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鮑瑜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起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經親戚介紹認識后建立朋友關系,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出現性格不合情況,經常為瑣事爭吵。被告呂某以賭博為生,原告馮某多次勸告無效。雙方自2014年2月開始分居,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呂某向本院提交書面材料答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馮某與被告呂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馮某提供的結婚證以及原告馮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馮某認為被告呂某好賭,但未提供依據證明被告呂某有屢教不改的賭博惡習,也未提供其他依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原告馮某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被告呂某不同意離婚的態度等情況綜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解互諒,還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馮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馮某與被告呂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原告馮某已預付),由原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浙江省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臺州市分行,帳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執收單位代碼:02001)。
審 判 員 林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書記員 何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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