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朱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354)
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一初字第00175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個體經營戶。
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瑞,安徽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朱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委托代理人劉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訴稱:其與朱某甲2009年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3年7月4日雙方曾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未及時辦理離婚登記,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女朱某乙由張某撫養(yǎng),朱某甲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800元;3、當庭增加訴訟請求婚生女朱某乙的醫(yī)療教育費用雙方均擔。
朱某甲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張某所訴事實無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請。
張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身份證,證明主體資格。
2、戶口本,證明身份信息及婚生女的身份信息,且戶籍在女方。
3、結婚證,證明結婚登記時間及雙方合法婚姻關系。
4、2013年7月4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證明雙方曾達成過離婚協議。
5、(2009)龍民一初字第0667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明朱某甲曾于2009年在法院主持下與他人調解同居析產糾紛并已撫育一女,不適合撫養(yǎng)雙方婚生女朱某乙。
6、張某??飘厴I(yè)證復印件及工作單位工資收入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文化程度及收入條件有利于婚生女的成長。
經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劉瑞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認為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只是當時雙方意思表示,不代表現在朱某甲對該事實的承認,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達不到證明目的,對證據6認為畢業(yè)證真實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證明目的,工資收入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對證據1、2、3予以確認,對證據4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5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6真實性予以確認。
朱某甲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根據以上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張某、朱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2014年3月11日張某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因雙方分歧較大,本院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雖要求離婚,但其舉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祁克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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