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搶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2053)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廊廣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農民。2013年10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搶奪被逮捕,現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辛玉卓,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廊廣檢刑訴(2014)第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搶奪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董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辯護人辛玉卓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杜某在廊坊市廣陽區某某街地下商城尾隨一名戴黃金項鏈的女子(被害人王某乙),至南側出口樓梯處時,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備,從背后拽下王某乙頸上佩戴的千足金項鏈一條后逃離。后在某某道臺球廳被抓獲,贓物被追回。經鑒定,被搶項鏈重25.12克,價值人民幣8264元整。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供認不諱,且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價格鑒證報告書,物證照片,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犯罪嫌疑人到案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物已追回并發還失主,且在親屬幫助下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高愛瑩
人民陪審員 何國山
人民陪審員 李德群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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