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與孫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535)
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即民初字第4572號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王濤,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李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爭吵,自2013年4月份雙方分居至今,現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被告孫某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庭前調查時稱,不同意離婚。
經本院開庭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為家庭瑣事爭吵,影響夫妻感情。雙方自2013年4月份起分居至今。2013年9月22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訴。在此期間雙方并未和好。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明一份,原、被告庭前調查筆錄、庭審筆錄在案佐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登記結婚,婚前經過相互了解結為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從而使原告喪失了與被告生活的勇氣與信心。原告第一次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后撤訴,期間雙方并未和好。本次起訴,經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堅持離婚,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生育子女及分居情況,本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離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江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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