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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珠中法民三終字第30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珠海市某鼎園區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浩,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湯瑩,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珠海某鵬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浩泉,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珠海市某鼎園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珠海某鵬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鵬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4年9月14日,某鵬公司與某鼎公司簽訂《金峰公寓認購協議書》,約定:某鵬公司認購某鼎公司位于珠海市唐家灣鎮金峰西路“金峰公寓”之房產合計20套,房款總額1636200元,應支付定金120000元,簽訂協議時支付定金20000元,2004年11月30日前付清定金余額100000元。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付款,在簽訂正式合同當天付清首期款,并辦理按揭手續。2004年12月31日前交樓入伙。某鼎公司在房產封頂后書面通知某鵬公司10天內簽訂正式合同等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簽訂正式合同等相關手續的,有權將房產另售,簽署正式合同時,定金轉為房款,本認購協議書失效。協議簽訂當日,某鵬公司轉賬支付定金20000元,2004年12月13日支付定金10萬元。
2005年12月,雙方簽訂《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二十份,約定由某鵬公司購買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第二幢1單元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603、604共計二十套房產,合同第三條約定: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300元,簽訂合同5個工作日內付清房款。第五條,如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或未按出賣人通知的時間辦理按揭手續按下列方式處理:(1)逾期在30日內,自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至實際支付或實際辦理按揭之日,按日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3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應付款10%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或實際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十的違約金。第六條出賣人應當在付清全部首期房款之日起5日內將具備正常使用條件的房產交付買受人使用。第十一條,出賣人應當在房產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產權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如下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第十四條,免責事由,如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門執行政策等方面原因而導致違約的,違約方可免除其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005年12月14日,某鵬公司(甲方)、某鼎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根據雙方簽訂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的相關內容,關于支付房款余款事宜,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按生活配套規定,向甲方購面積1293.7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實際面積以房產資料確定的為準),以單價每平方米1296元計算,應付房款總額1676635元,已付首期款506635元,余款從交房入住次月起按協議規定交付。二、乙方初步確認尚欠購房余款1170000元整。三、甲乙同意乙方按3年分期36個月支付房款(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每月等額支付購房余款,即乙方每月應在10號前向甲方支付的房款為32500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按逾期實際金額加倍支付利息。四、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述購房余額的月平均利息,即每月支付利息平均3387.83元,(包括加付30%的利息)。上述全部利息亦應每月等額支付,與該月應付的房款一并支付。如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為乙方辦領產權證后,乙方在一年內付清上述全部余款的,該款的全部利息中止,并如數將已付的30%的利息退還給乙方。五、乙方保證按期付清該月應付的房款本息。如乙方逾期支付房款本息的次數達3次的或累計達三個月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余款(不再按每月等額方式支付),逾期仍未付清全部購房余款本息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及《銷售合同》收回所銷售的房產,并另行處理。六、甲方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購房產的房產權證,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支付購房余款。如按期辦理好房產證向銀行抵押貸款后,乙方保證所貸款項優先付清全部房款。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及合同收回房產,并另行處理。
2006年2月,某鵬公司交齊首期款506635元,2006年1月開始每月按上述協議支付房款及利息至2006年10月,共計支付房款總額841706.81元,利息34928.19元。2006年10月,某鵬公司認為某鼎公司在交付后180日內未辦好房產證,停止支付房款和利息。計算房款余款本金為834928.19元。
2006年1月26日,珠海市城建檔案館向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原件存檔證明》,證明本案所涉房產的原件已歸檔。2006年2月,某鼎公司將案涉20套房產交付某鵬公司使用。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過程中,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用地紅線手續存在問題,2006年10月25日珠海市規劃局向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發出通知,通知其原一六八醫院的軍事用地已于2004年3月23日辦理調整用地的手續,請盡快將已作廢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交回注銷。2006年11月1日,某鼎公司向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發函要求協助辦理相關調整用地的手續。2006年12月22日,珠海警備區后勤部向房產登記中心出具《說明》,同意按調整后的用地紅線辦理用地手續。2008年1月21日向房產登記中心提出本案所涉房產的分割登記手續,2008年3月,除本案爭議的2棟1單元房產未辦證之外,1棟和2棟的其他單元的房產辦理了房產證到其他購房企業名下。
2008年3月31日,某鼎公司向某鵬公司發函,內容為:鑒于我司已依合同將房產交付給貴司使用,貴司于2006年10月已停止履行《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并未依約支付相應房款。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我司意見如下:1、貴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45日內向本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及辦理相關產權證的一切費用。在此前提下,本公司盡力為貴司辦理上述房地產權證。2、如貴司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及辦理相關產權證的一切費用,本公司將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并將景峰廣場2棟1單元2-6層收回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貴公司承擔。4月3日,某鵬公司回函:你2008年4月1日來函收悉。由于貴司未能按合約期限辦妥房產證,所以在此期間已停止付款。我們還是應按《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執行便可。
2009年2月11日,某鼎公司再次發出《通知函》,通知某鵬公司:關于景峰廣場辦理產權證事宜,2008年初已經把其他公司在景峰廣場購買的房屋產權辦理完畢。唯獨貴司未協助辦理產權的手續,貴司把余款一直未付給我司。現我司提出以下2種方案:1.貴司把余款一次性付清給我司并協助辦理產權的手續。2.我司可接受貴司解除買賣合同,原款無息退還,貴司須在7日內全部辦理景峰廣場。如果貴司不能接受以上方案,請提供可行方案解決。我司會盡量配合解決問題。請在5天內與我司聯絡相討方案。
2013年7月4日,某鵬公司向某鼎公司發函:我公司于2005年購買貴司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第二幢二至六樓)共20套,至今還未辦理房產證。今再次要求貴司執行雙方簽訂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和“2005年12月簽訂的補充協議條款”盡快辦理房產證,并請給予答復,謝謝!2013年8月13日,某鵬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原審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向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查詢本案所涉房產的辦證情況,該中心復函如下:2006年9月14日,某鼎公司就金峰西路9號2棟房產向我中心提出初始登記申請,并提交了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等初始登記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我中心于當日受理。審核期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珠海警備區后勤部提交了一份其于2006年12月22日出具的《關于金峰路軍事用地調整的說明》。2006年12月30日,我中心核準了本次初始登記。2008年1月10日,某鼎公司就金峰西路9號2棟房產的分割向我中心提出分割登記申請,我中心于2008年2月3日核準了其分割登記申請。目前,分割后的金峰西路9號2棟2單元、3單元已于2008年4月前分別轉讓。
原審法院另查明,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區生活配套宿舍樓門牌核實為珠海市某鼎金峰西路9號,本案所涉的是2棟1單元二至六層的二十套房產。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金峰公寓認購協議書》、《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對于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爭議的焦點,原審法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于辦證義務和辦證時間的問題。《銷售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房產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甲方在規定的時間為乙方辦領房產權證后”,第六條“甲方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購房產的房產權證”,上述約定的內容明確顯示某鼎公司應為某鵬公司辦理房地產權證,負有辦證的義務,而不僅限于提交辦證所需的相關資料。
關于辦證時間的理解。《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雙方除“180日內提交辦證資料備案”外只約定了“規定的時間內”辦證,從上述規定來看,規定的時間內應理解為某鼎公司應在合同簽訂或交付后90日內申請辦證。
二、關于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某鼎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前交相關材料報城建檔案館備案,2006年9月14日向房產登記中心申請了初始登記,從其行為來看已在積極履行辦證的相關義務,而未能辦證的直接原因在是案外人珠海警備區后勤部建設用地規劃的調整后未及時注銷原許可證等文件,針對此問題,某鼎公司也于2006年11月發函積極協調,所以導致本案所涉房產未能及時辦證的原因并非某鼎公司,不能據此認定某鼎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證構成違約。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用地規劃調整手續未辦理注銷,這一訂立合同時并未預見的情形,直接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也未能及時協商變更合同,某鵬公司依據補充協議約定“賣方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購房的房產權證,否則買方有權停止支付購房余款”的內容中止支付購房余款,不能認定為違約。在此情況消除后,雙方因先辦證還是先繼續支付余款的問題產生爭議,并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結合本案某鵬公司已經支付首期房款且實際使用房產多年,合同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的實際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某鼎公司應積極協助某鵬公司辦理案涉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某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在審理過程中,經征詢雙方意見,某鼎公司明確表示如合同繼續履行,要求本案一并處理房款余款,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某鵬公司也表示如繼續履行合同同意支付余款,原審法院予以準許,某鵬公司應向某鼎公司支付房款余款834928.19元。
2008年1月,某鼎公司向房地產登記中心申請了房產的分割登記,且其他單元的房產都已經辦證,此情況下,某鼎公司應依照合同為某鵬公司辦理房產證,其雖兩次發函要求某鵬公司支付房款余款,但某鵬公司也明確要求在辦證后付款,現要求某鵬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鵬公司于2006年10月已支付的利息,是按照協議進行支付,現要求將已付的30%的利息退還,沒有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地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某鼎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為某鵬公司珠海某鵬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辦理位于珠海市唐家灣鎮某鼎工業園金峰西路9號2棟1單元二至六層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603、604房的房地產權證。二、某鵬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某鼎公司支付購房余款834928.19元。三、駁回某鵬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某鼎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1154元,反訴受理費減半收取9900元,由某鵬公司負擔20527元,某鼎公司負擔20527元。
某鼎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某鵬公司無約定或法定事由中止支付購房余款,不存在其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情形,原審判決認定某鵬公司中止支付購房款余款不構成違約錯誤,應予糾正。
一、某鼎公司不存在先行違約的事由。根據雙方簽訂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第十四條免責事由,如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門執行政策等原因而導致違約的,違約方可免除其違約責任。某鼎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前已將辦證所需由某鼎公司提供的全套資料全部交付至相關政府部門并向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證明,在因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用地規劃調整手續的問題,無法辦證時亦積極與案外人協調,由此可見,某鼎公司一直在積極履行辦證義務,不存在先行違約的事由。
二、某鵬公司于2006年10月份即已開始中止付款構成違約。首先,某鵬公司中止付款無合同依據。盡管補充協議約定“賣方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購房的房產權證,否則買方有權停止支付購房余款”,但該約定應是在賣方違約未為買方辦理房產證的情形下,買方才有權停止付款。而在本案房產權證無法按時辦理并不是因為某鼎公司違約造成的情形下,根據涉案銷售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某鵬公司不能以此為由中止付款。其次,某鵬公司中止付款無事實依據。原審判決已查明,因案外人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用地規劃調整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才導致直到2006年12月30日市房產登記中心才核準了該棟房產的初始登記。因此,涉案房地產直到2006年12月30日才具備初始確權的法定條件,而在此過程中,某鼎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某鵬公司無權中止付款。第三,某鵬公司停止履行付款義務之前未履行任何通知或告知手續。事實上,某鵬公司早于2006年10月份即可停止支付購房余款,此時因政府審批政策等原因,涉案房屋尚不具備初始確權的法定條件,而且某鵬公司在停止履行付款義務之前未向某鼎公司作任何催告通知,未盡必要的告知義務,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及程序。綜上,某鵬公司停止支付購房余款的行為明顯屬于某鵬公司違約,應由某鵬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某鵬公司中止支付購房余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違約,明顯錯誤,二審應予糾正。
綜上,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解除某鼎公司與某鵬公司簽訂的關于買賣位于珠海市唐家灣鎮某鼎工業園第二幢一單元二層201號房、202號房、203號房、204號房,三層301號房、302號房、303號房、304號房、四層401號房、402號房、403號房、404號房,五層501號房、502號房、503號房、504號房,六層601號房、602號房、603號房、604號房等二十套房屋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將涉案房產退還給某鼎公司并向某鼎公司支付其占有、使用涉案房產期間的使用費用,使用費暫計人民幣80萬元(使用費自2006年2月涉案房產交付給某鵬公司之日起,按10元/平方米、逐年遞增1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至某鵬公司將涉案房屋全部返還給某鼎公司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均由某鵬公司承擔。
針對某鼎公司的上訴,某鵬公司答辯稱,一、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二、在本案中,某鼎公司長期拒絕為某鵬公司所購房屋辦理產權證,既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無理的上訴請求。首先,根據某鵬公司與某鼎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某鼎公司)應當在房產交付使用后180天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某鵬公司)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書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原審庭審中,按照某鼎公司的說法,某鼎公司在2006年2月份就把房屋交付給了某鵬公司使用,那么按照上述約定,某鼎公司應當在6個月之內,即2006年8月份之前辦理完畢房產證交付給某鵬公司。然而,某鼎公司至今長達8年的時間仍未給某鵬公司辦理涉案房產的房產證,顯屬嚴重違約。其次,更為惡劣的是,根據某鵬公司在原審期間提交法院、以及原審法院依法向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調取的《房地產權登記表》等證據表明,某鼎公司在能夠為本案涉案房產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情況下,仍然為了一己之私,公然違約,拒絕為某鵬公司所購房屋辦理房地產權證。例如,在2008年的3、4月份,就已經為珠海市世創金剛石工具公司、珠海市賽遠機電有限公司等購房客戶辦理了房產證。此外,正如某鼎公司在其上訴狀中說到,涉案房產至2006年12月30日已經具備初始確權的法定條件,那么,辦證條件成熟了,為什么繼續拖延、直至今天也沒有為某鵬公司辦理房產證呢?這些事實,都說明了某鼎公司為了自己一廂情愿的私利,根本無視雙方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其違約行為是故意而且是惡意的,這也是某鵬公司起訴某鼎公司的主要原因。某鵬公司在此也保留進一步追究某鼎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第三,至于某鼎公司聲稱的,其在2006年1月26日已經將辦理房產證所需的資料交給了房地產登記中心備案,以此證明其已經履行了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說法,純屬為了開脫自己違約責任的借口。眾所周知,開發商為購房客戶辦理房產證,不僅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的隨附義務。何況,某鼎公司上述提交資料備案的行為,不能視為其已經為某鵬公司辦理了房產證。第四,某鼎公司在原審、以及上訴狀中辯解的,其不能為某鵬公司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是因為涉及到珠海警備區后勤部用地規劃手續的問題,并將其歸因為不可抗力。某鵬公司認為,這同樣是某鼎公司企圖為其開脫違約責任的借口。因為,就算是不可抗力,那么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第十四條、以及《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某鼎公司應當將相關情形及時通知答辯人,并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以后繼續履行合同。可是,某鼎公司不僅從未就其所述的不可抗力事由通知過某鵬公司,而且如前所述,即使在這等情形消失之后,在能夠為其購房客戶如世創、賽遠等公司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仍然拒絕為某鵬公司所購房屋辦理房產證。由此可見,某鼎公司一再違約的行為,完全是出于故意且惡意的。第五,此外,根據上述《金峰公寓認購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某鼎公司可以為某鵬公司所購房產提供銀行按揭的方式付款,并約定了相關違約責任,可是,此后某鼎公司不僅沒有為某鵬公司所購房產辦理房地產權證,銀行按揭手續也沒能辦理,這進一步證明,某鼎公司在與某鵬公司簽訂上述購房合同之后,屢屢違約的事實。
三、在本案中,某鵬公司在某鼎公司一再違約、長期拒絕辦理所購房屋的房產證的情況下中止支付購房余款,不僅有合同等事實依據,也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雙方在已經簽訂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基礎上簽訂的《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甲方(某鼎公司)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購房的房產證,否則乙方(答辯人)有權停止支付購房余款。這里所說的“規定時間”,如前所述,在雙方的購房合同第十一條就已經明確約定,即所購房產交付使用后的180天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出賣人應當為買受人辦理房產證;如果是已竣工房屋,則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出賣人應當為買受人辦理房產證。某鼎公司在2006年2月份把房屋交付給了某鵬公司使用,那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某鼎公司最遲應當在2006年6月份之前把房產證辦好。但是,時至今日,在長達8年多的時間里,某鼎公司卻一直沒有為某鵬公司辦理房產證,顯然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也進一步證明了其一而再再而三故意違約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某鵬公司為了控制風險,避免損失的進一步加大,根據上述《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從2006年11月份開始中止向某鼎公司支付購房余款,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
四、綜上,在本案中,嚴重違約的是某鼎公司,而不是某鵬公司,某鼎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的上訴請求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某鼎公司提出的某鵬公司向其支付80萬元房屋使用費的主張,更是無稽之談。為此,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無理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
雙方在二審中均無新證據提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合雙方所簽訂的《某鼎工業園區職工生活配套用房銷售合同》第十一條及《補充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可以看出,某鼎公司作為出賣人,不僅負有在約定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提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義務,還負有使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義務。原審判決對于某鼎公司辦證義務和辦證時間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查明的事實,某鼎公司于2006年2月將案涉房產交付某鵬公司使用,于2006年9月14日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申請初始登記,此后,由于出現案外人珠海警備區后勤部建設用地規劃調整后未及時注銷原許可證等文件的情形,某鵬公司至今一直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某鼎公司主張,上述情形屬于雙方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的不可抗力,某鼎公司據此不存在先行違約的事由。對此本院認為,上述情形雖然屬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因素,但并非屬于在合同履行時不能免除和不可克服的情況,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并且,在上述情形消失之后,某鼎公司已于2008年1月向產權登記機關提出了案涉房產的分割登記手續,但時至今日仍未給予某鵬公司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據此,某鼎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而根據《補充協議》第四條的約定,作為買受人的某鵬公司在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時,有權停止支付購房余款,因此,某鵬公司于2006年10月停止付款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鼎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054元,由上訴人某鼎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藝能
代理審判員 王 芳
代理審判員 庹 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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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