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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武民一初字第6786號
原告張某某。
原告柴某某。
原告劉某林。
原告郭某菲。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
原告某軒。
法定代理人劉某林。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書行、陳揚,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艷。
被告劉某含。
法定代理人張某艷。
被告閆某偉。
被告李某然,
被告李某。
被告趙某敏。
被告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孫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柴某某、劉某林、郭某菲、某軒與被告王某某、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張某艷、劉某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梁某波為被告參加訴訟,依法由審判員韓木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柴某某、劉某林、郭某菲、某軒委托代理人劉雨生、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艷、劉某含、梁某波、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張××系五原告近親屬。2015年3月10日2時3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冀B×××××、冀B×××××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大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東路與武香路交口,與沿武香路由南向北行駛劉××駕駛的津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及其乘車人李××、石×、張××四人當場死亡,路面污損;故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53160元、喪葬費25560元、精神撫慰費1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擔負。
被告王某某辯稱:本次事故本被告無過錯,不同意承擔事故責任;不同意原告請求的按照非農業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冀B×××××、冀B×××××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屬本被告所有,在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事故發生后已為原告墊付20000元,要求返還。
被告張某艷、劉某含、梁某波、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張××系原告張某某與柴某某之女、劉某林之妻、郭某菲與某軒之母。2015年3月10日2時3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冀B×××××、冀B×××××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大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東路與武香路交口,與沿武香路由南向北行駛劉××駕駛登記在梁某波名下屬李××實際所有的津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及其乘車人李××、石×、張××四人當場死亡,路面污損。冀B×××××、冀B×××××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所載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通過路口時的實時車速為40km/h;津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通過路口實時車速為104km/h;劉××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2.55mg/100ml。此事故武清交警支隊以事故路口為信號燈控制路口,無視頻監控,經調查,無法查清是由哪一方違法了交通信號規定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為由,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張××為非農業戶口,于1981年4月12日出生。李××系被告李某與趙某敏之子、閆某偉之夫、李某然之父;劉××系被告張某艷之夫、劉某含之父。事故后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20000元。
另查明,冀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死亡證明、火化證、驗尸報告、身份證、戶籍證明、家庭關系證明、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商業三者險保險單復印件、交通事故證明等證據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劉××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未保安全車速,且醉酒駕駛機動車,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未保安全,且車上所載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張××在劉××醉酒駕駛情況下,與劉××同乘車輛,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10%的民事責任;李××作為津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實際所有人,在劉××醉酒情況下由其駕駛車輛并與劉××同乘,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10%的民事責任。因劉××、李××已死亡,應由被告張某艷、劉某含在繼承劉××遺產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并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在繼承李××遺產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艷、劉某含在繼承劉××遺產范圍內及被告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在繼承李××遺產范圍內按上述責任比例分擔。冀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已投保商業三者險,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年31506元計算,支持20年;原告主張的喪葬費25560元請求合理,本院予以尊重;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并在交強險中優先受償。此次事故造成多人死傷,各有相關費用支出,本案中原告請求的死亡賠償金等占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24.34%;不足部分占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商業三者險的24.34%。原告的其他賠償要求,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已為原告墊付的費用,應在其賠償總額中扣除。此案被告張某艷、劉某含、梁某波、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無法進行法庭調解。綜上,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的損失死亡賠償金630120元(31506元×20年)、喪葬費25560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合計695680元,由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6771.71元(110000元×24.34%);不足部分668908.29元,由被告某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21691.18元(500000元×24.34%)。由被告王某某賠償78981.22元[(668908.29元×30%)-121691.18元],與其已墊付20000元相折抵,還應賠償58981.22元;由被告張某艷、劉某含在繼承劉××遺產范圍內賠償334454.15元(668908.29元×50%)并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在繼承李××遺產范圍內賠償66890.83元(668908.29元×10%)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款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劃至本院賬戶戶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農商銀行武清中心支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7元,由原告擔負210元,由被告張某艷、劉某含在繼承劉××遺產范圍內擔負1049元,由被告閆某偉、李某然、李某、趙某敏在繼承李××遺產范圍內擔負210元,由被告王某某擔負6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木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馬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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