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榮訴胡某升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4閱讀量:(1108)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運民初字第61號
原告劉某榮,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解放西路頤和文園小區**棟**單元**號。
委托代理人孫書行,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升,男,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一中前街一中西小區**號樓**單**號。(缺席)
原告劉某榮與被告胡某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愛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榮的委托代理人孫書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榮訴稱,2013年4月23日被告胡某升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至今未還。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無故推脫。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至實際給付時間,暫定1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2013年4月23日被告胡某升書寫借條一張,內容:“今借到劉某榮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款人胡某升。”
被告胡某升缺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書寫借條一張,后經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能償還,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當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本案中被告胡某升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原、被告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理由成立,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條中并未約定支付利息,依法視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只支持自原告起訴之次日即2014年1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被告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一百九十六條、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升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榮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4年1月8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0元,由被告胡某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愛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薛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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