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2244)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403民初2230號
原告:張某某,曾用名張某奇,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職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委托代理人:韓明,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學鵬,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負責人:黃某,該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勇,安徽光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鈕曉鳳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明、被告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朱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從2004年3月起至今,一直在被告單位工作。但自原告入職,被告當時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后被告也沒有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被告未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原告為維權向淮南市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仲裁委以“不屬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2295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3、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8050元;4、被告賠償原告自2015年3月至今的社會保險損失9792元;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張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下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現予以歸納認證如下:
證據一、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原告的身份及訴訟主體;張某某在2008年換身份證時,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名字“奇”寫成“齊”。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質證意見:張某某身份問題請法庭核實。本院認證意見:經庭審后核實,對張某某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二、《關于成立淮南市××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通知》、《關于淮南市××區綜合治理項目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通知》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名稱變更及負責人變更情況,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是淮南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單位,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主體。本院認證意見:《關于成立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通知》系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字號為:淮府辦秘(2002)89號;《關于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通知》系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字號為:淮府辦秘(2010)37號。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單位的訴訟主體及成立、變更情況,對張某某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三、不予受理通知書1份、送達回執復印件1份。證明: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質證意見:無異議,原告起訴不屬于受理范圍。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證據證實,張某某起訴前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對張某某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四、補助發放明細表復印件12份。證明:2013年工資發放情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是補助發放明細表,不是工資明細表。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證據能夠證明張某某自2013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的收入情況,其中“聘用人員工資”項目金額均為800元,自2013年1月份始均記載有“聘用人員社保補助金”項目,金額均為300元。對張某某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五、民事判決書1份。證明:認定張某某與被告是勞動關系,張某某的入職時間;張某某的身份在上個案件已經查明,被告沒有提出異議。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判決書描述張某某的名字有矛盾;被告雖然沒有在上訴期內上訴,但被告沒有放棄申訴權,申訴權的期限沒有過。本院認證意見:該民事判決書系我院生效裁判文書,字號是(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99號,認定張某某于2004年3月到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工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對張某某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辯稱:2009年11月20日,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領導小組設立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淮南礦區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無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故本案不適用勞動法等調整。由于淮南市××區綜合治理工程項目是國家救災工程,由國家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優惠,以稅費減免代投資,余額由企業和個人出資的一項惠民工程。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由淮南礦業集團承擔。原告2004年經人介紹到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工作,由于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系臨時設立機構,隨時可能撤銷,故沒有和原告簽訂聘用合同。2014年12月8日,根據礦業集團文件規定,對于不在冊的人員予以清退。2015年6月,淮南礦業集團停發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工作經費,在冊人員歸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調整,對于被清退人員不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原告提出的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保險損失問題與法無據,原告訴請應當依法駁回。原有判決,但判決內容有矛盾,本案中沒有過申訴期限,沒有放棄申訴,本次裁判不能完全依照上次裁判。被告從2015年6月停發工資,原、被告聘用關系就已經解除,不存在法院判定解除關系。原告提出拖欠工資,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要求的經濟補償金,不適用勞動法規定。原告要求的社會保險問題,沒有相應法律依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存在勞動關系,也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下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現予以歸納認證如下:
證據一、《關于成立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的通知》、《關于淮南市××區綜合治理項目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通知》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機構的設立情況,說明被告不是獨立法人單位和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張某某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被告用工資格已經被判決書認定,用工資格也存在。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單位成立及變更情況,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已經生效判決予以認定,對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證明觀點,本院不予確認。
證據二、淮南礦業集團《關于不再續聘退休退養返聘人員的通知》復印件1份。證明:2014年12月8日礦業集團對于不在冊的人員予以清退,在本案張某某被清退的理由。張某某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文件不適用原告,原告是聘用人員,不屬于列表上退休退養;如果要依據文件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要依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序依法解除,至今原告沒有收到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材料;在原告上個案件訴訟過程中,也沒有確定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本院認證意見:因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是由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設立,并非淮南礦業集團設立,故對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證明觀點,本院不予確認。
證據三、補助發放明細表復印件13份。證明: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補助發放情況,是補助金不應是工資;2015年6月,淮南礦業集團停發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工作經費。張某某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按照被告方的文件2014年12月就清退了;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工資是正常發放的,拖欠2015年6月后原告的工資。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補助發放明細表的記載時間自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其中記載張某某“聘用工資”為800元,“社保金補助”為300元,扣除“社保金補助”后均為2100元。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四、職工考勤表復印件10份。證明:淮南礦業集團對于不在冊的人員予以清退后,在冊人員的考勤歸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及從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考勤情況。張某某質證意見:真實性和證明觀點有異議,考勤表也不能證實被告的觀點,是被告自己制作的。本院認證意見:該10份考勤表記載的被考勤人員中均不包括張某某,單位欄均加蓋有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的印章,其中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的9份考勤表的抬頭為“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考勤表”。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關于成立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字號為:淮府辦秘(2002)89號),內容為:經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政府研究決定,成立淮南市××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淮南市發展計劃委員會。2003年1月20日,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關于調整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的通知》(字號為:淮煤綜(2003)02號),內容為:淮南礦業集團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并入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其成員作為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2009年11月21日,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作出《關于成立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的通知》,內容為:現成立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辦公室在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2010年3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關于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通知》(字號為:淮府辦秘(2010)37號),內容為:經研究原“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變更為“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
另查明:2004年3月,張某某到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亦未為張某某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04年4月1日,單位為張某某發放聘用人員工資,每月500元。2007年1月、2月及2008年期間,張某某的收入包括聘用人員工資、誤餐補助費、交通補助費、手機補助費、施工現場津貼、崗位津貼等項目,每月為1500元、1450元、1700元、1800元不等。自2013年3月始,增加“聘用人員社保補助金”項目300元。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5月,張某某月收入除2013年6、7、8月為1950元外,其余均為2100元(不含聘用人員社保補助金)。2014年12月8日,淮南礦業集團作出《關于不再續聘退休退養返聘人員的通知》,決定其下屬單位退休、退養返聘人員不得繼續返聘。自2015年6月始,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不再繼續安排張某某工作任務,也不再繼續對其進行考勤,并停止向其發放工資及各項補貼,但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
2015年3月,張某某以未簽勞動合同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為由向淮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28050元、支付雙倍工資216750元、補繳入職以來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2015年3月5日,淮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5)淮勞人仲不字第1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15年3月18日,張某某起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雙倍工資差額216750元、被告為原告補繳自原告入職以來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如不能補繳被告應補償原告經濟損失106896元。庭審中,張某某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予以明確,要求賠償至起訴時的經濟損失106896元。2015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99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2004年3月至2015年2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損失42579.14元;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2016年3月,張某某就經濟補償等事項,再次向淮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當月29日,淮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16年4月6日,張某某再次起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2295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3、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8050元;4、被告賠償原告自2015年3月至今的社會保險損失9792元;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再查明:本院前往淮南市社會保障部門核查,自2003年起淮南市單位歷年最低社會保險金的月度繳費基數分別為465元、529元、646元、767元、898元、1109元、1318元、1483元、1720元、2032元、2305元、2390元及2620元;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的單位月繳費比例分別為20%、6.5%、2%。案件審理中,張某某明確主張單位賠償其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損失,放棄關于工傷及生育保險損失的訴請。
2013年7月1日始,淮南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040元,后于2015年11月1日始調整為每月1350元。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為:
1、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解除,解除時間如何確定;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拖欠工資,數額如何確定;3、被告是否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數額如何計算;4、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損失,數額如何確定。
針對上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解除,解除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張某某自2004年3月始,即在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張某某工作期間,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自2013年3月始每月向其發放聘用人員社保補助金300元。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的法定義務,繳費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的行為,應當屬于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現張某某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故張某某主張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本案中,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雖自2015年6月始,不再繼續安排張某某工作任務,也不再繼續對其進行考勤,并停止向其發放工資及各項補貼,但在庭審中并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向張某某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應當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本院確定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6年3月。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拖欠工資,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本案中,自2015年6月始,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即不再繼續安排張某某工作任務,也不再繼續對其進行考勤,并停止向其發放工資及各項補貼。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應當向張某某支付自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間的生活費,本院酌情按照淮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合計為8365元。對張某某超出部分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是否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數額如何計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即包括勞動者單方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雖然張某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系客觀事實。故張某某主張某某治理項目辦公室給付其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中,張某某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自2004年3月至2016年3月,已滿12年,其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平均工資為1047元(不含被告每月發放給原告的聘用人員社保補助金),低于淮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3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故張某某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1350元標準計算12個月,即16200元。
4、關于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損失,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張某某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始終沒有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庭審中,張某某雖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已經無法補繳,但因單位作為補繳社會保險的義務主體,具備更強的舉證能力,單位在庭審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可以為張某某補繳各項社會保險,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現張某某要求單位賠償其2015年3月至起訴時止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但其訴請數額偏高,且未對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間已領取的社保補貼900元予以扣減。經查,張某某的月工資低于淮南市相應年度的最低檔社會保險金的月度繳費基數,應當按照該最低檔基數計算,故本院依法確定張某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損失,為8545元(9445元-9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參照《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之間勞動關系;
二、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張某某生活費8365元;
三、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張某某經濟補償金16200元;
四、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損失8545元;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依法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淮南市某某區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鈕曉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姚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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