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鐘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154)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80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周軍,廣東雄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東莞市。
被告:葉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東莞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鐘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伍雄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后轉換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伍雄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葉創忠、人民陪審員葉銀章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鐘某某、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用一輛車作抵押(車牌號為:粵X),原告向被告要求還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會。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至全部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被告所抵押的粵X號車輛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2.被告承擔律師費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鐘某某、葉某某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及發表任何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一份借據以證實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借據于2013年2月8日出具,內容樣式為:本人鐘某某現借到劉某某人民幣30,000元。在鐘某某簽名的下部,以打印字體注明:逾期違約的,所有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庭審中,原告主張借據上的手寫字體是鐘某某所書寫,其以現金形式支付給鐘某某,借款后鐘某某沒有歸還過本金或者利息。另查明,兩被告于2001年11月30日登記結婚,于2013年3月6日登記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據、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以及對原告的陳述進行抗辯的權利,原告亦保證其提交的證據以及陳述的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鐘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鐘某某應依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承擔義務。借據中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隨時要求被告歸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鐘某某歸還借款3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本院予以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損失,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對粵X號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因雙方未對此進行約定,原告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鐘某某、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以3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4年2月20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6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伍雄
人民陪審員 葉創忠
人民陪審員 葉銀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盧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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