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等與謝某某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603)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方城民初字第38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原告舒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賈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李某甲,男,20××年××月××日生。
法定代表人賈某某(系李某甲母親),女,19××年××月××日生。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宏山,男,方城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春,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書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任總經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曹祥營,河南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李某甲與被告南陽市某某達汽車運輸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運輸公司)、謝某某、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中華某某財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杜宏山、被告某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娟、被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磊、被告中華某某財險的委托代理人曹營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原告李某某、舒某某系李某某的父母、原告賈某某的公婆,原告李某甲系原告賈某某的兒子。2013年10月22日22時31分,許某橋駕駛被告謝某某實際所有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的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與李某某駕駛豫R×××××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人李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橋、李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賈某某被送至醫院搶救花費大量醫療費并構成傷殘。許某橋駕駛的肇事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并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而事故發生后僅實際車主被告謝某某向原告方墊付2萬元喪葬費,其余被告均對原告方的損失不予賠償。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極大的損失而幾被告不予賠償嚴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四原告來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四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80000元和因原告賈某某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00000元,并負擔本案一切費用。
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的成立,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及李某甲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各一份;
2、方城縣拐河鎮趙莊村委會和方城縣拐河鎮各莊村委會證明各一份;
3、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4、豫R×××××號肇事車司機許某橋駕駛證、肇事車車輛行駛證、被告謝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5、豫R×××××號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各一份;
6、李某某火化證一份;
7、原告賈某某診斷證明三份、出院證一份、病歷資料兩份、醫療費發票三份、外購藥發票十份;
8、李某某、原告賈某某與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各一份;
9、李某某、原告賈某某在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領取工資工資表各一份;
10、證人辛某某和孫某的證言各一份和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證明一份;
11、李某某、原告賈某某購房合同一份;
12、交通費發票一份;
13、南陽耿介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臨床咨詢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
14、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各一份。
被告某運輸公司辯稱:肇事豫R×××××號車輛系被告謝某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在被告某運輸公司購買,2012年4月分期已經還清,公司便與謝某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僅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所有權已經對被告謝某某,與被告某運輸公司無任何關系。故被告某運輸公司對該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為了支持其抗辯理由的成立,被告某運輸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2012年3月29日車輛買賣協議書一份。
被告謝某某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但事故責任認定劃分錯誤,肇事豫R×××××號車輛實際車主系被告謝某某,肇事車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至多承擔次要責任。在事故發生后被告謝某某向原告方墊付各項賠償款共計3萬元,若原告的損失未超過肇事車輛保險限額,被告謝某某墊付的3萬元應在理賠時向被告謝某某返還。
為了支持其抗辯理由的成立,被告謝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3年10月24日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預付款收據一份;
2、20104年3月24日原告方代理人書寫收條一份;
3、肇事豫R×××××號車輛保險抄單兩份;
4、南陽市公安交通警察管理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受理通知書、復核終止決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被告中華某某財險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但事故責任劃分錯誤,肇事車不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應當是無責任或者次要責任。若查明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實,被告保險公司嚴格按照交強險分項原則對原告合理合法部分進行賠償,商業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替代賠償義務,超出保險限額不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肇事車輛超載增加安全隱患,應當免賠百分之十。同時原告起訴數額過高,不分賠償項目缺乏依據,不應得到全額支持。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及其他間接損失。
為了支持其抗辯理由的成立,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提供了如下證據:
1、車輛投保單一份;
2、保險條款一份。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原告李某某、舒某某系李某某的父母,原告賈某某與李某斐生前系夫妻關系,原告李某甲系原告賈某某與李某斐的兒子。2013年10月22日22時31分,許某橋駕駛被告謝某某實際所有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的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與李某某駕駛豫R×××××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人李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橋、李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賈某某當即被送至南陽市中心醫院救治,2013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期間陪護3人,因病情需要在院外購置白蛋白10支,卡文1支,2014年5月9日原告賈某某又到南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5月28日出院,住院期間2人陪護,共花費各項醫療費合計113323.52元,共計住院85天(2013.10.22-2013.12.28為66天,2014.5.9-2014.5.28為19天)。原告的傷情經南陽耿介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咨詢意見書認為,賈某某“顱腦損傷致Ⅵ級傷殘”和“賈某某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屬六級傷殘”,“賈某某的二期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叁萬元”,鑒定費合計3000元。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2014年12月12日鄭州弘正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賈某某目前患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目前狀態構成Ⅵ(六)級傷殘”。被告謝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分兩次向原告方墊付費用共計30000元。肇事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車主為被告謝某某,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司機許某橋受被告謝某某雇傭駕駛車輛,事發后未被判處刑事處罰。該車輛在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三者險責任限額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由于原被告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四原告來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四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80000元和因原告賈某某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00000元,并負擔本案一切費用。后四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總額為731545.66元。
另查明,1、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398.03元/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4821.98元/年,201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5627.73元/年,2013年河南省在崗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為18979元。
2、李某某和賈某某2011年4月在方城縣城關鎮中盛家園購買房產一處居住,并在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工作,其收入來源地和經常居住地均為城鎮,應適用城鎮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原告賈某某的傷情經重新鑒定為六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標準的50%計算20年為223980.3元。
3、原告賈某某住院85天,護理費每人每天按50元計算,護理費合計為4250元(50X85=4250),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日各按20元計算分別為1700元(20X85=1700)。原告賈某某自受傷至定殘前一天,誤工時間超過6個月,誤工費按照每人每天50元計算180天為9000元(50X180=9000)。
4、賈某某的兒子李某甲現年4周歲,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4821.98元/年的標準計算14年并乘以傷殘系數乘以50%為51876.9元(14821.98X14X50%X50%=51876.9),并入殘疾賠償金合計為275857.22元(223980.3+51876.9=275857.2)。
5、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按照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為447960.6元。李某某兒子李某甲現年4周歲,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4821.98元/年的標準計算14年并乘以50%為103753.86元(14821.98X14X50%=103753.86),以上并入死亡賠償金為551714.46元(447960.6+103753.86=551714.46)。
6、李某某的喪葬費按照2013年河南省在崗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為18979元。
7、肇事司機許某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2013年12月11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復核終止決定書,決定終止對該交通事故的復核。
8、2013年11月12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立保字第7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許某橋駕駛的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扣押在方城縣通達汽修廠。后原被告達成和解,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城民初字第38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扣押。
綜上法律事實,本院認為:許某橋駕駛被告謝某某實際所有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的豫R×××××號富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與李某某駕駛豫R×××××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人李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方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許某橋、李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摩托車乘坐人原告賈某某無責任。被告雖對事故責任認定均有異議,但復核被決定終止并且未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該事故責任認定中雙方責任劃分予以確認。被告謝某某作為肇事豫R×××××號車輛的實際車主和被告某運輸公司作為肇事車的掛靠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同時因肇事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四原告作為李某某的親屬,對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有權向三被告主張賠償。李某某與原告賈某某在方城縣城關鎮中盛家園購買房產一處居住,并在河南黃頁廣告有限公司工作,其收入來源地和經常居住地均為城鎮,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損失為宜。故被告方辯稱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損失的辯解理由,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因為肇事豫R×××××號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和交強險不分項的原則和三者險按事故責任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對四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系一種法定強制保險,立法本意就是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以體現交強險的社會公益屬性和以人為本的法律原則。故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應當分項賠償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某、舒某某和原告賈某某的父母均未滿60周歲,可以以自己的勞動能力生活,其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謝某某為肇事車輛投保時簽訂的系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單方提供的制式合同,被告中華某某財險也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實其在簽訂合同時對免賠條款進行了明確告知、說明,故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百分之十的免賠請求,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四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其請求精神撫慰金并無不當,考慮原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支持25000元為宜。原告賈某某因事故造成六級傷殘精神亦受到巨大傷害,精神撫慰金以支持15000元為宜。原告方為處理本次事故和治療病情花費一定的交通費屬實,考慮往返路程和處理事故的過程,交通費合計以1000元(其中處理李某某死亡花費1000元,原告賈某某治療花費1000元)為宜。綜上,原告賈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有:醫療費113323.52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4250元、營養費1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殘疾賠償金275857.2元、二期治療費3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以上合計451831元(113323.52+9000+4250+1700+1700+275857.2+30000+1000+15000=451830.72,四舍五入為451831)。李某某因本次事故死亡的各項損失有:死亡賠償金為551714.46元、喪葬費18979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以上合計595693元(551714.46+18979+25000=595693.46,四舍五入為595693元)。由于許某橋和李某某在事故中負同等事故責任,責任比例以按50%的計算為準,被告中華某某財險應在交強險限額122000元向四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下余部分按照同等事故責任的50%的比例計算后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三者責任險限額300000元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謝某某和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故原告賈某某因本次事故自身的損失先由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在交強險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61000元,下余損失409381元(451831-61000=390831)按照50%的計算為195415.5元由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在三者險內支付賠償金150000元,剩余45415.5元(195415.5-150000=45415.5)由被告謝某某和某運輸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因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先由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在交強險內向四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61000元,下余損失534693元(595693-61000=534693)按照50%的計算為267346.5元(534693X50%=267346.5)由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在三者險內支付賠償金150000元,剩余117346.5元(267346.5-150000=117346.5),扣除被告謝某某已經墊付的30000元為87346.5元(117346.5-30000=87346.5),由被告謝某某和某運輸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謝某某和某運輸公司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豫R×××××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賠償金61000元,在豫R×××××號車輛投保的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賠償金150000元。
二、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豫R×××××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李某甲支付賠償金61000元,在豫R×××××號車輛投保的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李某甲支付賠償金150000元。
三、被告謝某某、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賠償金45415.5元。
四、被告謝某某、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李某某、舒某某、賈某某、李某甲支付賠償金87346.5元。
五、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00元,鑒定費3000元,保全費1020元,以上合計15620元,由被告謝某某、南陽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顧東升
審 判 員 ?!‰p
人民陪審員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馮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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