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560)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西刑初字第144號
公訴機關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久斌,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張西檢刑訴(2014)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橋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長海、徐恩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趙久斌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撬窗進入張家口市橋西區某工行家屬樓2號樓2單元501室失主劉某家,盜竊人民幣2500元;中華煙一條,價值人民幣400元;翡翠掛件一枚,價值人民幣200元;18K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1423元;中國工商銀行發行的生肖銀章一枚,價值人民幣1228元、中華人民共和國60華誕紀念銀盤擺件一個,價值人民幣3864元;三星W899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600元;蘋果4s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247元;三星N7102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294元;蘋果平板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3366元。案發后,贓款贓物被追回,發還失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陳述;證人田某某證言;贓物照片及扣押、發還清單;價格鑒定報告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812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案發后將贓款贓物全部退回,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王翠芳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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