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167)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聊東刑初字第9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27日經公訴機關決定,繼續執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克平,山東天地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武晴晴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郭克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唐某駕駛魯P×××××號小型客車在東昌府區沿聊陽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朱老莊鄉于沙路口時,與由西向東駕駛人力三輪車的毛某甲(后載毛某乙)相撞,造成毛某乙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毛某甲輕傷二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唐某駕車逃逸。后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認定,被告人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某到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事故科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0000元;在審理中,被告人唐某自愿另行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3000元,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毛某甲的陳述,證人高某、李某甲、姚某、李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被害人的法醫學檢驗鑒定意見書,賠償協議、收款收據及諒解書,被告人唐某的歸案情況說明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涉案民事賠償雙方已調解處理,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 磊
審 判 員 王英軍
人民陪審員 黃文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坤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聊東刑初字第9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27日經公訴機關決定,繼續執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克平,山東天地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武晴晴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郭克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唐某駕駛魯P×××××號小型客車在東昌府區沿聊陽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朱老莊鄉于沙路口時,與由西向東駕駛人力三輪車的毛某甲(后載毛某乙)相撞,造成毛某乙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毛某甲輕傷二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唐某駕車逃逸。后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認定,被告人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某到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事故科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0000元;在審理中,被告人唐某自愿另行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3000元,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毛某甲的陳述,證人高某、李某甲、姚某、李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被害人的法醫學檢驗鑒定意見書,賠償協議、收款收據及諒解書,被告人唐某的歸案情況說明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涉案民事賠償雙方已調解處理,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 磊
審 判 員 王英軍
人民陪審員 黃文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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