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呂某某、邢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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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瑯民一初字第01969號
原告:王某某,安徽某源熱能技術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被告:呂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劉志龍,滁州市南譙區沙河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然,小學生。
法定代理人:呂某某,系邢某然母親。
委托代理人:劉志龍,滁州市南譙區沙河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某。
被告:邢某博。
法定代理人:吉某某,系邢某博母親。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邢某某、邢某然、吉某某、邢某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呂某某和邢某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志龍,被告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某某、邢某博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邢開成于2012年1月13日向其借款50萬元,于2012年1月17日向其借款20萬元,并于2012年10月26日向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月利率為1.5%。邢開成于2013年3月9日支付王某某4.2萬元利息,于2014年3月23日支付王某某12.6萬元利息。2015年2月17日,邢開成與王某某就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邢開成就未付利息115500元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上述借款發生在邢開成與呂某某婚姻存續期間。本院審理期間,邢開成死亡,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申請追加邢開成法定繼承人邢某某、邢某然、吉某某、邢某博作為本案被告,要求判令:呂某某、邢某某、邢某然、吉某某、邢某博立即償還本金815500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日前利息共計84000元及起訴后至償清日至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呂某某辯稱:其沒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1、本案借款雖然發生在其和邢開成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王某某要求其償還本案借款,已過訴訟時效。
邢某然辯稱:其系邢開成女兒,但其未從邢開成處繼承遺產,故沒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
邢某某辯稱:其沒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1、邢開成系邢某某父親,本案借款是邢開成所借,與其沒有關系;2、邢某某未從邢開成處繼承遺產,王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邢某某從邢開成處繼承遺產;3、本案借款已過訴訟時效。
吉某某、邢某博未答辯。
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證下列證據:
證據一:借條兩份、匯款憑證三份、短信記錄一組、銀行轉賬明細一份,證明邢開成向其借款70萬元及約定借款利息月利率為1.5%,后期邢開成僅支付其16.8萬元利息的事實。
經質證,呂某某對王某某出示的借條、匯款憑證、銀行轉賬明細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沒有異議,但提出本案借款雖然發生在其和邢開成夫妻存續期間,但是該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沒有義務償還本案借款;對短信記錄真實性不予認可。邢某然質證意見同呂某某意見。邢某某對2012年10月26日的借條真實性無異議,提出該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為借款之日后半年,即2013年4月26日,本案起訴時間為2015.10.9,已超過訴訟時效;對2015年2月17日的借條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無轉賬憑證支持;對短信記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銀行交易記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吉某某、邢某博未質證。
呂某某、邢某然針對辯稱意見舉證如下:
證據一、呂某某身份證復印件、邢某然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呂某某、邢某然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離婚證復印件、離婚協議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呂某某和邢開成于2012年11月14日離婚,雙方就財產已做分割,呂某某沒有責任清償本案借款;
證據三、承諾書復印件、借條復印件、保證書復印件、收據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邢開成還欠其錢款若干,其沒有責任清償本案借款。
經質證,王某某對呂某某、邢某然出示的證據一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沒有異議;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三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邢某某對呂某某、邢某然出示的證據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認為和其沒有關系。吉某某、邢某博未質證。
邢某某、吉某某、邢某博未舉證。
本院依職權調取以下證據:
證據一、邢開成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邢開成和呂某某于1996年9月17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14日登記離婚;邢開成和吉某某于2013年9月4日登記結婚。
證據二、吉某某、邢某博人口信息查詢情況、邢某某、邢某然戶籍證明,邢開成系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父親,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為邢開成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本院認為:王某某舉證的證據均具有客觀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呂某某舉證證據一具有客觀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證據二、三具有真實性,不能證明呂某某對本案借款沒有清償義務,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本院調取證據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庭審調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邢開成于2012年1月13日向王某某借款50萬元,于2012年1月17日向王某某借款20萬元,并于2012年10月26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柒拾萬元(700000元),借款利息月利率為1.5%,借用半年,從2012年11月1日付息,邢開成,2012年10月26日”。邢開成于2013年3月9日支付王某某4.2萬元利息,于2014年2月9日支付王某某12.6萬元利息。2015年2月17日,邢開成與王某某就前期借款本息結算,邢開成就未付利息115500元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2015年10月13日邢開成死亡。
另查明:1、邢開成和呂某某于1996年9月17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14日登記離婚;2、邢開成和吉某某于2013年9月4日登記結婚;3、邢開成系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父親,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為邢開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另查明:邢開成有以下遺產:1、滁州開城商貿投資有限公司15%的股權;2、位于滁州市豐樂大道百合花園x幢x單元xxx室的房產;3、牌照為皖M-×××××的寶馬牌轎車。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呂某某是否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2、本案借款是否已過訴訟時效;3、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是否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4、剩余本息的確定。
針對爭議焦點一呂某某是否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的問題。本案借款發生在呂某某和邢開成婚姻存續期間,呂某某出示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系呂某某和邢開成的共同債務,呂某某對本案借款有清償義務。
針對爭議焦點二本案借款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1、邢開成于2012年10月26日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借款時間為借用半年,還款時間即為2013年4月25日前,雖然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訴,但王某某出示的證據可以證實,邢開成于2013年、2014年向王某某支付過利息,2015年向王某某承諾償還利息,本案借款訴訟時效中斷。2、王某某要求呂某某清償本案借款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呂某某當庭辯稱王某某自2013年4月25日起兩年內沒有要求呂某某還款,已過訴訟時效,但本案借款系呂某某和邢開成的夫妻共同債務,邢開成向王某某返還部分借款致使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應溯及呂某某,故對呂某某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本案借款未過訴訟時效。
針對爭議焦點三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是否有義務清償本案借款的問題。根據王某某出示的證據,可以認定王某某和邢開成之間因借貸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王某某是債權人,邢開成是債務人。現邢開成已死亡,王某某要求償還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作為邢開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庭審中并未表示放棄繼承。因此,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四人如若不放棄繼承,作為邢開成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邢開成的債務。因此,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對本案借款負有清償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四剩余本息的確定問題。1、王某某和邢開成約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為1.5%,年利率為18%,未超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對此本院予以支持;2、邢開成向王某某借款70萬元,邢開成已償還王某某16.8萬元,根據雙方約定的計息時間及邢開成的還款情況,經計算截止至2014年2月9日,邢開成欠王某某借款本金692175.34元。(具體計算詳見附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某692175.34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在繼承被繼承人邢開成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呂某某、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保全費用5000元,合計17800元,由被告呂某某、吉某某、邢某博、邢某某、邢某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杰
人民陪審員 秦家傳
人民陪審員 王振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杜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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