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裴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818)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銅官民二初字第00572號
原告: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住所地銅陵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禮平,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裴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銅陵市。
原告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訴被告裴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鐘華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趙禮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裴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告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訴稱:2013年7月22日,原被告簽訂租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銅陵市××山莊××棟××室一套出租給原告使用,租期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每月租金18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11400元及租房保證金5000元。協議期滿后,原告已將房屋返還給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予歸還保證金5000元?,F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租房保證金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裴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原告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為乙方與被告裴某某作為甲方簽訂一份租房協議,約定:甲方將銅陵市××山莊××棟××室住房一套租給乙方使用,租期為半年;乙方付給甲方租金11400元;乙方入住時付給甲方保證金5000元整,該費用主要用于水電氣等費用的滯納金、財產損壞賠償,租房期滿如不發生該項費用,甲方將保證金全額退給乙方(不計利息);注:每月房租為1800元;協議還對其他事宜作了約定。協議簽訂后,被告將房屋交給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租期房租水電費11400元及保證金5000元。租賃期滿后,原告又續租2個月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被告房租水電費7200元至2014年3月份。隨后原告將租賃房屋退還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約將5000元保證金退還原告,經原告催要,被告以生活困難為由至今未予歸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租房協議、記賬憑證、銀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手機短信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房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切實履行。原告將租賃房屋退還給了被告,并將房租水電費結清,而被告卻未能按約將5000元保證金退還原告,屬違約行為,故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原告租房保證金50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銅陵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租房保證金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裴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鐘華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章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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