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周某甲、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513)
貴州省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黔金民初字第1288號
原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林利仁,男,貴州名城(金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縣人。
被告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周某甲、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松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4年4月9日,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因開辦海特汽車修理廠資金短缺,向其借款200000.00元。債務期滿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以無錢為由拒絕償還該筆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至人民法院:“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從2015年1月19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至本息償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借條》原件一份及銀行匯款憑證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周某某借款給被告周某甲、吳某某人民幣200000.00元屬實,并雙方約定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
經質證,被告周某甲對借款事實無異議。
被告周某甲辯稱:借款屬實,但現因經濟困難,無償還能力。
被告周某甲無證據向本院提供。
被告吳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辯、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對證據的認定情況:對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證據,被告周某甲明確表示認可該筆借款,且原告提供相應的銀行匯款憑證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因開辦海特汽車修理廠資金短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元,并出據《借條》,內容載明:“今借到周某某現金貳拾萬元整。小寫:¥200000.00元整。借款時間從2014年4月9日到2015年4月9日,時間為壹年,利息每月支付陸仟元整,小寫:¥6000元。本人自愿將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利息每月10號前支付。房產證號:03008***號。土地使用證:1995字第1-5-272號。房準字號:2003***。周某甲與朱某某房屋買賣時間為2007年4月2日。借款人:周某甲,吳某某。2014年4月9日。”。同日,原告周某某通過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被告周某甲的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200000.00元。
另查明:該筆借款未償還本金,利息從2014年4月10日付至2015年2月9日。庭審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從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償清之日止,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周某甲、吳某某未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侵害了原告周某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及時清償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出具的《借條》、銀行匯款憑證為據,且被告周某甲認可該筆借款屬實,至今尚未歸還,故本院對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周某某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從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償清之日止,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周某甲、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元,并從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償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4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420.00元,由被告周某甲、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內向本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審判員 張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陳薪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